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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6月12日讯 为偿还打扑克欠下的外债,袁某产生了绑架孩子弄钱还债的罪恶想法。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袁某又亲手将绑架的未成年人掐死,酿成命案,使其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5月8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这起绑架撕票案件作出了判决。
小男孩成为绑架目标
2009年新年的第三天,人们还沉浸在新年的喜庆之中。因前一段时间打扑克输了,欠了他人数千元钱,被告人袁某产生了绑架一小孩索取钱物的想法,并准备了两根视频连接线、壁纸刀等作案工具。
1月3日12时30分,下班后的袁某驾驶本单位的金龙中客购买了一张手机卡,然后开车在市中心区的各个小区遛。大约下午2点多钟,其在伊春区永红小区西侧花房附近看见一个穿蓝色羽绒服的小男孩在玩雪,就把车停下,并招呼小孩上车,为他看着倒车。小男孩上车后,袁某将车开到市畜禽屠宰场北侧路口时,小男孩说着急回家。被告人袁某把车停下,用事先准备的电视视频线和牵引绳将被害人的双手、双脚捆绑上,然后拿出壁纸刀对被害人进行恐吓,让其说出自家情况。被告人袁某在得知被害人家庭情况后,用事先准备的手机号往被害人家中打电话。被害人的奶奶接了电话,被告人袁某称对方的孙子在他手中,索要5万元赎金。
经过多次通话后,被告人袁某不断更换地点,未见被害人家属有送钱的意思,便怀疑已报案。怕自己暴露,被告人袁某便产生杀人灭口之念,他用双手掐被害人颈部,当场将被害人掐死,把尸体扔到伊春市航空护林站北侧土道涵洞内,将尸体隐藏后开车逃离现场。
悔恨的泪水无法挽回生命
接到被害人家属的报案,公安机关迅速行动,于次日将被告人袁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内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同年1月5日,因涉嫌绑架,袁某被伊春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伊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根据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4月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对造成未成年男孩死亡悔恨交加,当庭表达其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痛苦的悔愧之情,但这迟来的悔恨无法挽回已成现实的结局。
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因欠钱而产生绑架勒索犯罪的想法后,又唯恐犯罪败露而残忍地将一个未成年的被害人掐死,手段极其卑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考虑被告人袁某犯罪手段及其后果,虽认罪态度好,但也不能从轻判处,辩护人要求酌情从轻判处的意见不予支持。5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对此起案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袁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绑架罪的量刑有新规定
今年2月,我国对刑法中关于绑架罪又作了新的修订,对绑架罪又有了新的量刑标准。
就如何认定绑架罪及绑架罪的量刑,记者采访了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辉。王律师说,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从绑架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及新刑法的规定看,大致可将其犯罪行为分成三种类型:其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行为;其二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行为;其三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绑架行为。
今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进行了修改,既考虑了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应予严惩,又考虑到实际发生的这类案件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在刑法设置上适当增加了档次。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今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它的修改主要表现在降低了这个罪的法定刑,对绑架罪最低刑期减为五年,更能体现刑法定罪量刑更趋“人性化”,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太多的遗憾
伴随本案的宣判,本案应画上句号,但它却留给人们深深的思索。本案审判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何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告人袁某出生于1976年,他平时有个不良习惯,喜欢打扑克“填坑”,由此给自己带来不少的外债。由于自身没有偿还能力,于是萌生了犯罪想法。该案警示青少年在娱乐、游戏时,一定要有个度,否则即使当时没有走上犯罪道路,但终究是隐患,迟早会引发案件,给自己、给家庭、给社会带来无法弥补的危害,最终都将受到法律无情的制裁。
其次是在孩子的教育过程中,一定要教会孩子了解、掌握必要的自我保护常识,一定要告诫孩子,切勿将一些不利于自身的信息向陌生人透露。本案被告人袁某最初的想法很简单,只想弄钱还债,但在实施绑架犯罪的过程中,因从被绑架的孩子口中得知孩子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他就把勒索的金额提高了。而在与孩子的对话中,又得知孩子的家庭情况后,袁某害怕了,产生了恐惧心理,担心事情败露而产生了杀人灭口的动机,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