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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不认账”是对“零口供”案件的形象描绘。近年来,各地先后出现了一些“零口供”案件,给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挑战。湖南省攸县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的湖南首例“零口供”职务侵占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对于“零口供”案件,人们最感兴趣的地方在于:侦查人员是如何侦办案件并将所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在办案检察官的讲述中,这起“零口供”职务侵占案的侦破内幕被逐渐揭开……
□外围证据需环环紧扣考验侦查取证能力
□促进文明办案改变过分依赖口供旧思维
昨天上午,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零口供”职务侵占案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此案是湖南首例“零口供”职务侵占案,被告人邓某又是银行职员,因此今天的庭审倍受各界关注。
面对“死不认账”的“零口供”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是如何侦办案件并固定证据的呢?这是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庭审结束后,记者对此案的侦查人员进行了采访。
报案迟延,立案侦查遭遇“零口供”。侦查人员只有把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打破僵局
2008年9月25日,中国银行攸县支行相关负责人行色匆匆地来到攸县人民检察院报案,称该支行职员邓某在担任营业部助理客户经理期间,套取公款,数额巨大。
检察院立即派出侦查人员到该行深入调查。然而,侦查人员发现,报案时间离邓某套取公款案发时间已过去了20多天,和案件有关的所有储蓄凭证和转账凭证全都消失了。
“当时邓某还是银行的助理客户经理,银行为了效益和声誉,想在内部处理这件事,但邓某拒不承认自己虚列支出38.5万元的事实。”侦查人员罗赐福告诉记者,“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出于无奈,只好向检察院报了案。”
随后,银行把与此案相关的其他会计账本送到检察院,以便侦查人员从中发现蛛丝马迹。
罗赐福说:“当时看着一堆足有一尺高的账本,我们几个人都傻眼了,伸手一翻,根本就看不懂。”侦查人员只好一遍遍地跑到银行去请教询问,侦查工作才逐渐展开。
令办案人员没想到的是,邓某在正式接受调查时,还是“死不认账”。在讯问中,邓某一口咬定:“这事不是我干的。你们没有证据证明,一切都只是推测,你们不能把我怎么样!”
“能够证明38.5万元去向的直接证据,也就是所有会计凭证,在立案之时就已经不见了。”罗赐福说,“邓某态度很硬,面对这样的‘零口供’案,我们只有把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打破僵局,把案子办下去。”
针对这起“零口供”案件,侦查人员确定了3条线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证实这38.5万元是邓某自己去取的
面对“死不认账”的“零口供”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并没有气馁,而是想办法固定其他证据。
银行工作人员向办案人员反映,邓某业务能力非常强,在担任营业部助理客户经理期间,接触会计岗位的机会非常多。而且,邓某就住在营业部的楼上,上下班非常方便。
经侦查发现,邓某于2008年5月27日在中国银行开设的户名为“罗永”的账户系虚假账户。开设账户时,银行柜台人员因为邓某助理客户经理的身份,并未按照规定要求其出具罗永的身份证原件。当天中午,邓某趁营业部会计陈某午休之际,利用自己平时帮助陈某替班掌握的柜员号及密码,以陈某的柜员号进入银行系统操作,从公存款定期利息支出中虚列38.5万元公款转入临时公存款账户。当天下午,邓某将已转入公存款账户的38.5万元转入“罗永”的活期账户中。
在2008年5月30日到7月13日期间,邓某为了确实占有38.5万元,利用助理客户经理的身份,分8次从“罗永”账户中取出38.516万元(其中160元为银行利息)。
“针对这个‘零口供’案子,我们确定了3条线索:一是从调账的时间和条件来分析;二是查实邓某掌握了罗永这个账户的密码;三是证实这38.5万元就是邓某自己去取的。”罗赐福介绍说。
侦查思路理清后,办案人员开始了细致的调查取证。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办案人员发现了相关证据。
首先,在账务调整的时机以及操作条件方面,经查证,2008年6月18日、20日、27日、30日,邓某分别利用自己经办会计业务、柜台人员周某休假、为陈某替班、以正常工作为由要求陈某调账等时机,先后多次在不同账户之间转账。
其次,从密码上查证。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查问邓某中国银行账户的密码时,邓随即回答了一个。随后,侦查人员在其手机中发现了储存的3个密码,其中一个密码和邓某在审讯中回答的密码一致。经过试验,邓回答的这个密码就是“罗永”账户的密码。为了让邓信服,在侦查人员的监督下,邓某也用其回答的密码对“罗永”账户进行了实际操作。果然,“罗永”账户被成功打开。
再次,通过现有证据证实“罗永”账户中的38.5万元系邓某提取。
2008年5月30日12时30分,邓某持“罗永”存折,在中国银行攸县支行湘东大市场分理处柜台人员周某处取现4.5万元。因为周某和邓某熟识,而且深知邓某爱好打牌,当时周某就和邓某开玩笑:“你拿别人的存折来取钱,是不是打牌输钱了?”而邓某当时支吾说现在不打牌了,是帮朋友来取钱的。取钱后约11分钟,邓某来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花园分理处,还了邓某自己在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上的欠款4.125万元。而这笔欠款已欠了一年之久。
其他多笔取款均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会计凭证录入的具体交易时间表等证据证明。
证据成链,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侦查人员坦陈,“零口供”对侦查取证能力是极大的考验
侦查人员根据手中掌握的证据,把证据分类整合,统筹证据的证明力,将所有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一切准备工作就绪,2009年5月15日,攸县检察院就此案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今天上午,攸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银行业本来就是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加上我们面对的是‘零口供’,此案对我们的侦查取证能力是极大的考验。”罗赐福对记者说。
攸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剑昌认为,锁定案件相关证据对查办“零口供”至关重要。“所有佐证,要如同一条证据锁链一样,扎扎实实地拴牢犯罪嫌疑人的‘零口供’。”刘剑昌说,在过去的侦查实践中,过分依赖口供破案、定案的现象值得反思。以前是以口供来佐证证据,而现在则是以证据来佐证口供,强调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办案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进行深入调查取证,改进以前僵化的刑侦工作方式。
刘剑昌认为,“零口供”的积极意义在于,它一方面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依法文明办案。(记者赵文明通讯员黄子皿张晓溪)
“零口供”日趋增多司法机关如何应对
“综合司法实践来看,‘零口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数具有一定的反侦查经验。这些被告人都是怀着侥幸心理,编造谎言,称自己没有作案时间、没有作案动机等等,企图蒙混过关,认为自己不交代,办案人员就无从下手。这些是导致‘零口供’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唐超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唐超华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即便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侦查人员也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因此,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侦查讯问制度日趋法治化,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刑事案件,即“零口供”案件,必然不断出现并日趋增多。
面对这种形势,司法机关该如何应对?
湖南某法院张法官认为,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零口供”案件一般都缺少直接证据,所以,承办人员要仔细搜集和查证外围的间接证据,利用逻辑推理,使外围证据形成锁链,环环紧扣,由表及里揭露犯罪。同时,要使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推出的结论是惟一的,即除了是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外,再没有其他可能性,从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张法官说,应用科技手段侦破刑事案件在司法工作中已被广泛应用,利用科技手段固定证据也是成功办理“零口供”案件的主要方法。有些拒不供述的被告人,在强有力的科学鉴定结论面前,不得不心服口服的认罪。
“能否突破‘零口供’案件,把‘零口供’案件办成铁案,关键取决于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经验。”唐超华认为,要成功办理“零口供”案件,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科学严谨的工作方法,要本着“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既不能冤枉好人,使无罪的人受到错误的追究;也不能放纵坏人,使有罪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更不能被案件的表象所迷惑,而是要深入到案情中去,发现破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