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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林区中院债务履行案不执行 一公司面临破产
2009年06月26日 08:50:41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2005年1月,省高院指定此案由黑龙江林区中院继续执行。资料片

高楼所在位置就是黑龙江中旅与中科公司曾经约定建设高层办公楼的地方。

  终审判决550万的标的,经过5年的法院执行却一直没有结果。在5年的艰难博弈中——

  “一起简单的债务履行案件,已经过去了,生效的法律文书不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被省高院、司法鉴定部门、林区中院进行反复、严格审核所确定并查封的可执行资产,到现在却都陆续解封了”。中科公司负责人蒋岚无奈地说。

  2009年3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黑龙江省中国旅行社(以下称“黑龙江中旅”)再审申请,维持原判:黑龙江中旅支付中科公司550万元。但中科公司的员工没有任何胜利的感觉,脸上看不到丝毫笑容。截止到目前,这桩案子已经拖了5年,中科公司不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还花掉了巨额调查费、举证费、诉讼费,公司被严重拖垮,正常的员工工资都难以支付,工作人员从原来的几十名减少到几名。

  2005年春天,黑龙江省司法系统开展“执行年”专项整治行动,一个案件被挂牌定为督办一号案件——黑龙江省中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黑龙江省中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称“中科公司”)债务纠纷案,其执行过程十分艰难。就是这样一桩案子,从2004年终审判决至今已经整整5年了,案件执行标的额本息合计550万元,未能得到法院有效执行。

  “哥俩”为何反目成仇?

  据中科公司负责人蒋岚讲述,1994年,黑龙江中旅与中科公司决定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双方约定:由中科公司出资,在黑龙江中旅所拥有的位于中山路的一块土地上联合建设高层办公楼。建成后,2000平方米房屋归中旅公司,其余的部分归中科公司。为此,中科公司先后投资了148万余元,用于该地开发建设的前期工作。

  1996年,房地产开发行业出现低迷景象,黑龙江中旅与中科公司决定将此处土地转让,所得款项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双方均可联系买方。但此后双方均未能促成卖地事宜。

  2001年3月,因黑龙江中旅欠他人债务,中山路129号被查封。中科公司以返还投资贷款、赔偿损失为由,将黑龙江中旅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17万元。在哈尔滨中院一审、黑龙江省高院二审中科公司均获胜诉。法院判令黑龙江中旅一次性给付中科公司154万元及1993年5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息,共计约5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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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岩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编辑: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