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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主”执行
终审判决生效后,黑龙江中旅未自动履行判决书判令的义务。2004年7月,中科公司向哈尔滨中院申请立案执行,同时提供了黑龙江中旅的多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哈尔滨中院未对黑龙江中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导致黑龙江中旅在法院执行期间,于2004年11月25日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上的一处商服房产以不足年租金的价格低价转卖。
鉴于哈尔滨中院的执行不力,中科公司申请省高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2005年1月,省高院裁定认为:哈尔滨中院在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旅有一定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未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中科公司申请符合法定的指定执行条件,指定此案件由黑龙江林区中院继续执行。
同年4月11日,林区中院向黑龙江中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中科公司向黑龙江林区中院提供了黑龙江中旅700万余元的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申请黑龙江林区中院将黑龙江中旅位于哈尔滨市的几处房产依法拍卖,强制执行。
2005年6月,黑龙江林区中院对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6号房产进行查封,准备依法拍卖,并将黑龙江中旅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49号的房产,依法查封,然后评估拍卖。
一波三折执行路
随后,案件停滞5个多月,未再有任何进展。2005年11月,黑龙江省政法委对此案做出了限期执行的批示。随后,案件有了新的进展,黑龙江林区中院将其它公司欠黑龙江中旅的75万元土地补偿款查封。
2006年7月,在中科公司强烈要求下,黑龙江林区中院鉴于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旅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和封条,隐藏、转移、变卖财产,严重阻碍执行工作,对黑龙江中旅法定代表人隋宝财采取拘留措施,却又在拘留次日提前解除拘留。
隋宝财虽向法院主动出具了还款方案及担保,但其后仍拒不履行。
2007年的1月,黑龙江林区中院在媒体上刊登了拍卖公告,拍卖黑龙江中旅法定代表人隋宝财名下的一栋房产和一辆本田轿车。拍卖的时间定于2007年1月9日上午9点30分,地点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69号蓝天宾馆会议室。
可是,公告过的拍卖会并没有如期举行,事情不明原因地被搁置了下来。
直到2007年7月,黑龙江林区中院再次对黑龙江中旅的可执行资产进行调查核实,再次筹备强制拍卖。在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旅法定代表人隋宝财要求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8日下发一份暂缓3个月执行的决定书,并叫停了拍卖。
不久,黑龙江林区中院将此前已经查封的75万元资金,既没有进行听证也没有任何告知,就进行了莫名地解封。
三个月期限临近,省高院又于2008年1月28日第二次下达延缓执行决定书,再次延长3个月。
蒋岚对记者说,对此中科公司多次提出异议,要求恢复执行,即便暂缓执行6个月有效,依法也应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2008年4月18日)后,立即恢复执行。
已是5年,还要多久?
2009年3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裁定,驳回黑龙江中旅的再审申请。但黑龙江林区中院仍未对此案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就此,记者采访了黑龙江林区中院副院长缪荣清。缪荣清说:“我们一直没有停止对案件的处理,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是案件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被执行方的每一项可执行的资产都要仔细核实才能查封,被执行方黑龙江中旅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债务,但可供执行的财产关系很复杂。原告和被告原出自同一单位,法院多次试图劝其和解,但在法院协调后达成的协议,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旅也没有履行,还写血书,以自杀相威胁,导致案件无法开展”。
对此,中科公司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受制于被执行人的威胁,这背后应有不寻常的隐情。
“一起简单的债务履行案件,5年已经过去了,生效的法律文书非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被省高院、司法鉴定部门、林区中院进行反复、严格审核所确定并查封的可执行资产,到现在却都陆续解封了”。中科公司蒋岚无奈地说,“目前,我们公司随时面临倒闭的危险,一方面职工的工资难以按时发放,一面是高额的银行贷款利息难以负担,再这么拖下去,我们公司迟早要破产。”
执行难,究竟难在哪儿?
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已成为一大社会顽症。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民事、经济案件执行难问题,有专家认为,不能得到执行的判决书就相当于一张“法律白条”,客观上保护了违法者。从法律角度看,执行难的一大重要原因是现行法律不健全。
现行民事诉讼法尽管有了执行编,但全编仅有30个条文,且整体上纲多目少,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虽然最高法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但仍有大量问题未能涵盖,只是一时的权宜之计。所以,法院的执行人员基本上还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从社会的角度说,执行难的原因是:首先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目前的被执行者多是各种企业,与所在地政府或所属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地方党政领导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越权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次,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还比较低。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本身就说明了法制观念的淡薄。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当事人漠视法律的现象相当普遍。第三,现行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由于缺乏严密的监控措施,对被执行人非法抽逃资金、转移财产制止不力。第四,执行本身也存在一定问题。司法腐败愈演愈烈,部分法官个人素质不高,个别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违法执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行乱”。“执行难”虽然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但更关键的是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操作性强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从法律角度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规范,使执行人员有法可依是目前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