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婚礼被崩伤眼 法院判决雇主赔偿
|
|
受雇为他人主持婚礼,不幸在主持婚礼时被婚礼进行中所燃放的鞭炮崩伤。近日,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8,642.71元。
汤旺河区居民王某于2008年5月1日雇佣张某某为其儿子的婚礼做司仪,双方商定每天的报酬是人民币100元。2008年5月2日,在张某某坐接亲车回到婚礼举行的酒店时,被王某家燃放的鞭炮将右眼崩伤。经汤旺河区职工医院诊断为:长某某右眼外伤,左眼黄斑区陈旧性病变,前房积血。经伊春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右眼外伤,晶体植入术后矫正视力0.1,为八级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雇原告张某某为其儿子的婚礼做司仪,双方产生了雇佣关系。在雇佣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被婚礼燃放的鞭炮嘣伤,被告王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伤残补助金应予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李利 牛辉振 来源:平安龙江网 编辑: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