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未设警示标志 他人受伤赔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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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赔偿案件。
2008年8月20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在伊嘉公路134公里处对道路进行维修,施工现场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当晚20时许,原告赵某骑摩托车从此经过。由于施工现场没有警示标志,原告瞭望又不够,导致原告赵某撞到施工现场的土堆上,造成原告颅骨骨折,经鉴定为6级殘。原告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工,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赵某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骑摩托车行驶过程中,精力不集中,瞭望不够,没有注意施工道路上有土堆,安全注意不够,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依法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
作者:李利 来源:东北网 编辑:雷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