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之中被钩伤眼 雇主赔偿3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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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处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被告一次性赔偿给原告伤残赔偿金、工资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6万元。
2008年11月,正是林区冬季木材生产之时。被告王某某雇佣原告孙某某为其开汽车,从事木材运输工作。双方约定:原告孙某某开被告王某某的汽车将木材运输到指定地点,并负责将汽车上的木材卸下,每月工资2000元。11月3日,原告孙某某为了卸木材的方便,在汽车上安装了一个铁丝做的勾,被告王某某发现后没有进行制止。11月8日,原告在卸木材时,不慎被铁丝勾击伤左眼,先后两次住院治疗28天,后经司法鉴定为6级残。被告王某某以原告左眼受伤系孙某某本人私自安装在汽车上的铁丝勾所致,且原告只为其工作了7天,没有创造任何经济价值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发现原告私自安装的铁丝勾以后没有明确表示制止,可以理解为默许。况且,原告孙某某是在从事雇佣工作中为被告王某某创造经济利益时左眼受伤受伤,所以不管原告工作时间长短,有没有创造出经济价值,被告王某某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受伤,是本身注意安全不够,工作不够细仔所致,故本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法院依法调解由被告一次性赔偿给原告人民币3.6万元。
作者:李利 来源:平安龙江网 编辑: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