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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斩断行政干预之手 赋予统计机构处分建议权
2009年07月10日 10:34:10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主持人]这些人员为了迎合某些领导人的意图,私自篡改统计数据,对他们的处罚会不会更严重一些?

      [程子林]这是比较严重的处罚。如果属于,从最初的警告到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甚至开除。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同的情节、后果危害的不同,分别给予警告到开除不同的量纪标准。一个调查对象被迫的弄虚作假是一种情节,主动迎合上面的有关要求,这又是一种情节。所以在统计法里也规定,对于一般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给予5万元以上到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一般就是警告、记过等,有很大的区别。

     第五,对监督检查作出新规定,加大对行政干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修订后的《统计法》中有很多制度规定,怎么保证它的落实,这个是非常重要的。这次修订统计法专门增加了一章,作为第五章。这章给了统计机构很大的权利,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违法案件过程中有很大的权利,保证查处的效果,责任人认定比较明确,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这是非常重要的一大修改。比如说很多信息都记在计算机里面,我要看计算机里有没有违法的记录,我要看,你不能拒绝,拒绝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给看我就可以处理你,这就是很大的权利。为了把统计报表做出来,需要很多财务报表资料的支撑,很多统计数据来源于会计资料,那好,统计法就授权统计机构检查在做统计报表过程中相关的一些资料,比如原始记录、台帐、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你就应该配合检查机构来接受检查,如果不配合,本身就可以处分、处罚你。

      [主持人]这种规定在老法里有吗?

      [程子林]没有。原来统计法里对监督检查权的规定是非常笼统的,没有具体的权利,有监督检查权,但是并没有规定具体怎么行使这个权利。在实施细则里,也有一些规定,但是没有这么具体。

      [主持人]今后我们的工作人员就可以更加顺利的进行统计检查工作。

      [程子林]统计机构也好,有关方面的领导也好,调查对象也好,如果接到举报,发现他们有违法的嫌疑,或者没有发现,例行的开展一些检查活动,有关被调查对象都应该履行被检查的义务,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接受检查。

     第六,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加大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原来统计法中,对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也规定了一些法律责任,但是主要是三类。第一类是自行修改编造统计数据的,这种情况极少,一般领导人不做统计,他不自己改数,是授意或者暗示,通过统计人员的手来改。第二类是授意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编造篡改统计数据。这类违法行为在实践中不是个别的,在一些地方还有不少这样的行为发生。但是在检查过程中,很难找到授意的证据、强令的证据,被授意和强令的对象都是他的下级,一般都要为领导担责任,所以找证据很不容易。第三类是对拒绝编造虚假数据、篡改资料的人进行打击报复,对这种情况要给予领导人处分,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在统计法实施25年来就从来没有实施过,没有一个人因为在统计上违反了统计法的规定而坐牢。

作者:    来源:新华网  编辑:李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