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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斩断行政干预之手 赋予统计机构处分建议权
2009年07月10日 10:34:10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主持人]今后这种授意或者强迫下面的工作人员对统计数据作假时,心里就要掂量掂量了。

      [程子林]这次修改统计法就迈进了一大步,新统计法第37条就新增了一条规定,非常重要。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特别点名了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对这么严重的违法行为不知道或者知道以后没有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都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在很多情况下,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统计数据发生了严重失实,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这个时候就可以用这条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七,在预防和惩处领导人员行政干预统计数据方面的一些亮点。从查处机制上,进一步保障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有关人员违法了,也查实了,该给处分,但是处分起来非常难,原来一直是这样,不容易落实。这次修改统计法规定了一个机制,因为统计违法行为主要由统计机构来调查,他们在调查过程中认为应当给有关人员给予处分的,就有权,也有责任,提出处分的建议。因为很多是统计机构管不着的,地方的领导干部,一个县的县长,一个市的市长,统计局管不了,他并没有处分权,按照现在统计法规定,处分建议权都没有,很多情况下很难落实这个处分。

     这次修改统计法新增了一条非常有分量的规定,这是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他们新加的一条。新《统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该规定赋予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的行为的处分建议权,将有利于发挥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中的作用;并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从机制上保障对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我们也查了一下现行的法律,在现在所有的法律中,只有审计法规定的这么明确、这么具体,就是授予审计机关处分建议权。另外还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规定了主管部门有处分建议权,但是没有规定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将他们的决定书面告知。统计法这种规定是非常强有力的。   

      [主持人]您刚才讲的处分建议权,在法律上体现,是在全国人大审议之后新提出来新加进法律里面的?

    [程子林]是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去年12月份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之后很快人大常委会就通过网站把国务院提请人大审议的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同时他们还开了座谈会,还把修订草案发到有关方面去征求意见。人大法律委、法工委的领导同志还专门到广东、安徽做了调研。在这个过程中,法工委负责修改统计法的工作人员对统计工作、国外的统计法律、相关的法律,对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做了非常系统的研究,由人大法工委提出来,报法律委审议,通过,然后常委会审议也通过了这一条规定。在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稿子里没有这一条,是人大加进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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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新华网  编辑:李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