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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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兰州晨报报道,“对他人查办的案件格外关注,且多方打探”、“超出个人或家庭收入水平进行高消费”、“社会交往比较复杂,非工作关系经常与社会闲散人员或有劣迹人员来往”。今后,甘肃省检察人员一旦出现上述等情形,轻则被谈话,重则将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近日,甘肃省检察院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队伍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检察人员的异常思想动态及行为,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根据《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全省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办法》和《检察机关谈心谈话制度》等法规、制度,在全国率先出台“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管理办法”,列举了检察人员在工作、生活、心理和待人处事方面的20余种非正常表现形式以实施监督教育,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工作方面
1.一段时间内工作不认真,精力不集中,经常发生差错,拖沓散漫,甚至贻误工作;
2.一段时间内经常迟到早退或请假,工作时间内不请假外出、脱离岗位;
3.经常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培训、文体活动等;
4.工作中情绪出现反常,因小事对领导和同事滥发脾气,接待上访和外来办事人员不耐烦、耍态度;
5.将不宜公开的案情、工作内容,随意透露给他人;
6.对他人查办的案件格外关注,且多方打探;
7.非因工作需要,经常在办公场所接待无关人员;
8.经常驾驶公车办私事;
9.其他异常表现。
作者: 来源:新华网 编辑:李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