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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考办法
坚持公开公正、统考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务员考试与教育入学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1、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每科以百分计,总成绩为200分。考试范围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教育入学考试
教育考试科目包括:专科教育(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本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3、笔试成绩计算公式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成绩)×50%
100
4、笔试时间
8月29日0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8月30日09:00-11:30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09:00-12:00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考试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准考证》。考生考试时需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其他证件均无效)。每名考生需准备黑色碳素笔或钢笔、2B铅笔和橡皮。
(二)面试。面试的内容、标准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面试成绩以百分计,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
通过网上报名进入面试的人选,面试前由招录机关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主管部门提供的报考者照片及相关信息,与报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退伍兵证等)原件、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进行现场核对。报考公安、司法系统的考生要进行身高、体重、视力的目测,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或达不到标准的,招录机关报请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并依次进行递补。
面试结束后,报考公安、司法系统的考生,按1:1比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能测试。
(三)筛选原则。笔试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面试人选数量。
法、检系统实行先报职类,后报职位的方式。笔试前报职类;面试前报职位和培养院校,笔试分高者,优先选择职位参加面试。
面试后,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经有关技能测试达标的,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拟录取人选2倍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若总成绩出现并列,分别依次以面试成绩、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成绩、教育考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考察人选。
(四)体检与考察。由市(地)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五)公示和拟招录培养人选的确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省人事编制信息网上统一进行公示。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教育厅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二)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
(三)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