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吴对上述鉴定结果不服,于2005年12月29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两家医院,索赔各项损失21万多元。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以吴败诉告终。
法院的判案理由是,根据厦门市医学会的鉴定,两医院在此案中诊断正确,没有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吴素真要求两医院赔偿,没有依据,因此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此后,吴开始四处上访申诉,终于引起厦门市有关部门的重视。当地一些律师被召集起来分析此案,与会者看法不一。最后,有关部门指定厦门秋生律师事务所杨毅律师为吴素真提供法律援助。
“此案已经终审判决,想通过申诉让法院重审,必须有新的证据。”杨毅接手这个案子后,发现厦门市医学会对此案的鉴定“在关键性问题的表述上比较含糊”。他觉得此案要翻案的话,只有走司法鉴定这条路。因为,相对于“由医生为医生的行为做鉴定”的医疗鉴定而言,司法鉴定更有公信力。
2007年3月16日,受吴素真的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作出鉴定,认为当时仙岳医院诊断吴素真精神病的依据不足。
杨毅据此要求法院重审此案,但两家医院都不认可这个鉴定结论。为此,2008年7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医患三方都能认可的上海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做最后的鉴定。鉴定结果也认为,仙岳医院当时诊断吴素真精神病的依据不足。
厦门中级法院最终采信了上海方面作出的这份司法鉴定,认为吴素真没有精神病,要求强制治疗其22天的厦门仙岳医院赔偿吴误工费630元、医药费3432.7元、交通费350元、工资收入损失2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总计58512.7元。
杨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个案件暴露出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医疗鉴定能否保证其公正性和公信力,二是对精神病人的判定如何规范化。据杨毅透露,仙岳医院对吴素真是否患有精神病,其实是存有疑问的,可是该院却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将其当成精神病人进行了长时间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