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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读:
两名花季少女先后命丧出租屋内,案情惊人相似:凶手均为出租屋邻居,手段“冷酷”;案发时,其他邻居均听见了女孩的尖叫声、呼救声,而且“声音很大”,但他们无一例外地选择了沉默,选择了冷漠,没有任何人采取任何行动。
法律界人士认为,两起命案,一方面暴露了出租屋治安防范的薄弱,一方面也凸显了“出租屋邻居”的冷漠甚至冷酷。
有人提出,对于“集体冷漠症”,光是道德谴责是远远不够的,应对“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行为追责。
应对见死不救作出合理区分厘清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应加快出租屋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一间出租房内飘出刺鼻的臭味,屋内有一人倒在地上。
警方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查看发现,死者为女性,尸体已高度腐败无法辨认,死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
初步判断,该女子死亡时间至少有4天。
两起出租屋命案惊人相似事情发生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里店南新庄。一个月前。
经过紧张侦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公安分局两级侦技人员近日查明,死者小杨,21岁,长丰县人,家境贫寒,高中毕业后来合肥打工,曾在几家中档酒店内干过领班。6月18日,她搬出酒店集体宿舍,一个人住进了这间出租房。
在围绕死者的关系人进行全面摸排访问时,租住在同一楼层的肖某引起了警方的注意。警方很快从肖某胳膊上的抓痕打开缺口。经审讯,肖某交代了杀人经过。
原来,肖某为筹上网费,将目标投向了刚搬过来的邻居———单身女子小杨身上。6月23日凌晨5时许,肖某上网返回后便窜至小杨租房处,发现房门并未锁死,便推门悄悄潜入。当他正准备盗窃小杨放在枕头边的手机时,小杨被惊醒并呼救。肖某便用衣物捂住小杨的脸部,致小杨窒息而死。随后,肖某抢走现金16元、一部手机、几十元外币和少量首饰等财物。
此案与4个月前的安徽某大学学生郭某被杀案,可以说是惊人的相似。
郭某因为神经衰弱在寝室休息不好,于是搬到了校外的出租屋内。2月27日晚10点左右,郭某从学校回到自己的出租屋后,就再也没有露面。
奇怪的是,郭某的家人或同学能收到从郭某手机发来的短信,但却打不通郭的手机。郭某的家人感觉可能出事了,于是向合肥警方报案。
与郭某一墙之隔的“出租屋邻居”钟某的举动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3月6日,合肥市蜀山分局刑警队在钟某屋内拐角的墙面底侧发现了一些血迹。经审讯,钟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2月27日夜10时许,郭某回到家中时与钟某因故发生冲突,钟某将郭某杀害后,将其尸体抛到了对街后面的一个垃圾场内,留下了郭某的手机,并以郭某的名义给她的家人和同学发“平安短信”。
警方在侦查中发现,两名凶手的行为可以用“冷酷”来形容。
杀害郭某的凶手钟某作案后一直居住在出租房内并未出逃,甚至坦然接受媒体采访,满不在乎地一边端着碗吃饭一边描述,“案发当日凌晨,听到了房间内的动静”。
肖某的冷酷程度更甚。据肖某交代,由于作案时已是早晨6时许,房间内的响动和小杨的挣扎声也惊动了周围不少群众。所以,他在作案后留在了犯罪现场。加上前一晚通宵上网,十分疲倦,他竟然在小杨的尸体旁睡了一觉,直到6月23日下午4时许。睡醒后,肖某观察了一下房间的环境,发现很平静,遂离开现场,临走时还特意带走了房间的钥匙,准备等待时机再次潜回现场,将尸体处理掉。24日晚12时,他又偷偷潜入作案现场,试图处理尸体。但由于一个人不好操作,最终作罢。
法律无力应对冷漠“看客”?在两起凶杀案中,“出租屋邻居”的冷漠更加让人痛心。
警方在调查小杨被害案时,有很多出租大院里的住户反映,他们听到有女子呼救声,声音很大;住在楼下的房客听见了女孩的大叫声,并伴有“咚咚”的声音;住在隔壁的邻居也说,听见女孩的尖叫声、呼救声……
这些“出租屋邻居”们无一例外地选择了沉默,选择了冷漠,没有任何人采取任何行动。
同样,在郭某被害时,也有“出租屋邻居”听到了呼救声。一位邻居说,“那天晚上我听见楼上的房屋内有打斗声……”但这些听见响动和呼救的邻居们没有出门查看,也没有报警。
“人们在谴责不法分子的丧心病狂同时,是否还应该反思,究竟是什么让这些‘出租屋邻居’冷漠无情?一个电话,也许就可以挽救这两位少女鲜活的生命,为什么没有人愿意付出‘举手之劳’?”郭某一位同学的网帖让令人痛心的凶案变得更加沉重。
有当地居民表示,出租屋的住户来自五湖四海,虽说同住在一个大院子里,但却没有感情基础。所以,“出租屋邻居”其实处在感情和道德的真空之中。
“道德真空的形成是当前社会‘利益至上’思想的附属物。”安徽师范大学教授沈正赋说,现在人们都觉得喊救命、杀人的事和我没有关系,还有很多人有“沾不得”的想法,不愿意“惹事”,这些都是极端自私的想法。
“关于‘冷眼旁观’、‘见死不救’的案件屡见不鲜,折射出了社会群体的‘集体冷漠症’。”沈正赋认为,要想根治“集体冷漠症”,除了要加强对公民的道德宣传外,还要通过法律来起到一个强制性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曾有人大代表建议刑罚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并分类进行处罚:如果是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风险却不救,就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见死不救是我们这个时代多次被提起的严峻话题,它有着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但是,若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我们可以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比如通过立法来奖励和鼓励见义勇为,但却不能将见死不救设定为犯罪行为。
那么,对于这些冷漠“看客”的行为,难道法律真的无力应对吗?
有专家认为,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仅仅靠谴责和道德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形势要求我们把现实中的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施以法律手段,引导人们促成良好的道德风尚。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用法律规范调整“见危不救”。如法国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却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处以50万法郎罚金。德国的刑法典也规定:“见危不救”的,要处数年的监禁和罚款。
“当然,我们不能全盘照搬这些做法,但不妨依据国情,适度借鉴。”这位专家表示。
“鉴于见死不救情形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可通过立法明确标准,界定范围,厘清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对于各种形式的见死不救,作出合理的定性和区分,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作用,让冷漠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采访中,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了这样的观点。
那么,在“见死不救罪或见危不救罪”短期内无法落到操作层面的情况下,面对愈演愈烈的“出租屋综合症”,我们该如何应对?记者就此采访了综治部门的有关人士。
这位人士告诉记者,由于目前没有规范出租者的法规,出租者在出租的区域内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因此,应当加快对出租屋、出租者相关立法工作,扩大出租者在出租地的权利义务,像社区自治一样,赋予出租者配合当地管理部门在出租地的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