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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引起外界关注的紫阳县公路段8人集体贪污40万元一案,昨日在石泉县法院公开审理。控辩双方就犯罪事实认定、定刑和量刑等展开激烈辩论。
8人平分40万元公款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12月底,时任公路管理段段长的被告人徐英平和副段长张良平、财务股长罗小磊,在安康市公路局参加年终决算会议,得知自2006年底开始,各县区公路段在工程决算时若有结余工程款将被省上收回这一情况后,为不使结余工程款被收,几人回到紫阳公路段后,徐英平召集支部书记杜顺华、工会主席王平、副段长张良平、罗小磊、史安利、张勇、向军一起商议年终决算以及如何处理2006年结余工程款等问题。
经8人商议决定,将2006年结余的工程款截留,由生产股利用虚列工程的方法找施工队“背皮”,然后报财务股核销套取工程结余款,将结余的工程款套出。会后,杜顺华等人找到包工头周芝银,协商同意后,史安利、向军等人伪造工程结算单,徐英平、张良平、王平、史安利、张勇、向军与周芝银分别在伪造的工程结算单上签字后交给罗小磊,由罗小磊将虚列的55万元工程款挂在“应付周芝银工程款”账上。
2007年底,张良平等人听说徐英平要调走后,便找徐英平商量所套出的工程款如何处理。在此情况下,徐英平召集杜顺华等7人共同商议,经商议决定最终将套取的工程结余款中的40万元平均私分。下余15万元公路管理段做了其他支出。案发后,8被告人均全部退交了赃款。
被告人辩称行为不算贪污在当日的庭审中,公诉方认为,徐英平、杜顺华、张良平、罗小磊、王平、史安利、张勇、向军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骗取的手段套取工程款后,各自非法占有5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8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还认为,在此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英平、杜顺华、张良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小磊、王平、史安利、张勇、向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徐英平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平、向军在未受到司法机关调查谈话和询问情况下,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徐英平、王平、向军的行为属自首行为。
徐英平等8人的辩护人认为,8名被告人分掉40万元工程款的行为不应定为贪污罪,应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在定刑上应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较为合适,因为他们在2006年套取工程款后,没有提出或决定要将这些钱占为己有,而打算用于公路段职工福利方面,可是到了2007年底,听说段长徐英平要调走后,段长徐英平觉得他们常年在一线工作辛苦,加之这些年干工程的盈利公路段全部用于还债,没有享受到该享受的福利待遇。8人商量后,才将40万元平分。
同时,8人被告人认为,鉴于他们属初犯,也能将私分的5万元退还,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处罚。本案昨日9时开庭,共审理了11个小时,当庭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