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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从上午10点持续到下午4点多。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庭审激辩
李东明辩护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李东明不构成玩忽职守罪!”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李东明的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重失职才构成此罪,李东明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不构成此罪。”
首先,李东明以前在企业从事保卫工作,2003年进入晋宁县警察队伍,经组织安排调到看守所从事管教工作。按规定,对于管教干警必须每年进行一期培训,但李东明上岗后半年的时间没有进行过任何培训。
其次,李荞明被牢头狱霸伤害致死是多种原因造成,其中就有春节休假值班安排不合理,9号监所的主管、协管同时休假造成没人管理的局面。李荞明被打死时李东明、苏绍录正在休假,没在岗位上,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看守所人少事多任务繁重,严重超负荷工作,工作质量当然不高,这应由看守所承担责任,不应由李东明来承担。“且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管,监控录像至关重要,但监控录像早在2008年9月初就损坏了,李东明多次反映一直未得到解决,这也是导致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应由看守所领导承担管理责任。”
早在2008年4月,晋宁县看守所就发现有牢头狱霸,可未采取有效措施、未进行有效监管和指导。李东明在2008年8月才进入看守所工作,他地位最低、能力最差,作为一个小民警无法去改变这种现状,所以他对牢头狱霸的存在有责任,但对牢头狱霸的产生没有责任。
李东明无工作经验、能力不够、未及时发现牢头狱霸。且据牢头交待,李荞明进所后第三天才开始被打得厉害,当时李东明不在岗,既然没有“职守”,何来“玩忽”之说?所以李荞明被打死之事与李东明没有直接关系,李东明不构成此罪。
苏绍录的辩护人:“打人是为把工作做好”
针对公诉人的指控苏绍录的辩护人表示,苏绍录殴打的都是不遵守监规的在押人员,其中也包括牢头狱霸,也就是说他殴打的都是坏人里的坏人,而且从他的主观上来说,他是为了把监管工作做好。另外他殴打在押人员时都是点到为止,没有出现过严重的损伤。当然辩护人也表示,苏绍录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方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