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小学校长受贿、挪用公款、销毁凭证被判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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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6日从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获悉,广州市东风东路小学原校长刘燕文因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据越秀区法院介绍,2006年5月至2008年1月,刘燕文利用担任东风东路小学校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学校原报账员(另案处理)将学校小金库中的公款127万元挪用给其哥哥刘某用于经营活动。审计部门2008年9月对学校开展审计工作后,刘某于同年10月将该笔款项归还。
2006年9月至2008年10月,某民办教育培训中心在东风东路小学兴办“兴趣班”,并面向该校学生招生。期间刘燕文收受该培训中心负责人郭某(另案处理)银行储蓄卡1张,金额39万多元。
2007年至2008年招生期间,刘燕文收受家长的好处费4.8万元,录取了他们的子女。
去年9月,刘燕文为逃避审计署对学校的审计,授意报账员销毁了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期间举办兴趣班、收支伙食费和收支电脑费的会计凭证,造成审计署无法核查学校小金库的真实收支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燕文的行为已经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鉴于刘燕文能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法院一审判决刘燕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东风东路小学是广州市著名公办小学。去年,审计署广州特派办对广州市中小学进行抽检时,发现刘燕文涉嫌经济问题。
作者:毛一竹 来源:人民网 编辑:程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