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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市综治办和部分县(市)综治办同志共同努力初步完成,市综治办要求全市各地、各级政法综治机关、综治成员单位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并于10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报到市综治办,联系人:李岩龙,电话:0455-8386289。《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打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基,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巩固和发展“平安绥化”建设成果,确保全市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依据中办发【2009】14号、黑办发【2009】22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任务目标
1、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是中央和省、市委的重要部署,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长远的民心工程、固本强基工程,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参与“平安绥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是包括基层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业务建设以及保障机制建设在内的一系列相互配套的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长期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重在实效的原则,达到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在未来三年内,全市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实现统一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标准化、基础业务建设实现规范化、保障机制建设实现长效化。进而实现全市90%以上的村屯(社区)、8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平安建设标准,全市公众公共安全感保持在90%以上,进入全省“平安市(地)”行列。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
3、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由县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担任,没有配备党委常委专职政法委书记的,党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同时担任综治委副主任。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由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兼任,专职副主任由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担任,另配副主任1名,县级综治办人数应战政法委总人数的50%以上。
4、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党(工)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派出所长、司法所长兼任,同时配齐配强专职干部。进一步改善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结构,其成员除县级政法基层单位外,还应吸纳辖区内的民政、信访、社保、以及重要企事业单位、学校、武装部等,形成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动员社会、齐抓共管的综治工作格局。
5、在村(社区)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稳工作站(室),站长由村(社区)、单位支部(总支)书记担任,副站长由治保主任、驻村(社区)民警担任,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把治保会、调委会等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同党委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6、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量建设,建立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在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两新企业”内部统一设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稳工作站(室),由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担任站长(主任)。在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和“两新企业”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联络员,不断扩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覆盖面。
7、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农村(社区)警务建设,有较为充足的警力维护当地治安。城镇派出所每所不少于10人,乡镇派出所每所民警不少于5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每1-4个村设立一个警务区,在中心村设立警务室,配备一名警长和1-2名警员。在城市以社区为单位划分警务区,实行一区一室一警或多警。在自然屯(组)要建有一个融“110报警”、“148”法律服务、警民联防工作点和治安值勤“四位一体”的治安岗亭。
8、人民法庭要积极参加管辖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要有5人以上的审判队伍,建立维稳工作机制,最大限度的运用司法调解手段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与指导。
9、司法所应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司法所一般应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司法行政专项编不少于2人。司法所设立调访办、法律援助工作站、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站等办事机构。
10、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较大(百人以上)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要依法设立治保会和调解委员会,治保会和调委会可以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村设专职治保调解主任,治保调节主任是全村治安防范工作的第一承包人。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主任由社区主任担任,县级财政按月补助岗位津贴。行业组织和基层企事业单位治保、调解主任,由本部门、本单位主管领导担任。村(居)民小组和车间部组设有治保调解小组和兼职治安调解员。
11、乡镇设治安联防大队,负责对全乡(镇)治安员工作指导、考核和监督。大队长派出所教导员担任,教导员由乡镇综治助理担任。村设治安联防中队,由村治保主任、专兼职治安员、治安志愿者组成。中队长由村治保主任担任,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乡镇设治安联防大队指导下开展工作。
12、自然屯(组)设一名专职治安员,在村治保主任具体指导下,开展巡逻看护、调解纠纷、信息传递和法制宣传等项工作。村民每30户左右建立一个义务联防组,联防组中选出中心户一户,户主为中心户长,协助治安员做好轮流看护等项工作。有条件的自然屯,要以产业为单位,以综合防范为目的,以轮流看护为手段,组建治安防范联合体,不断提高防范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