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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马峰,男,系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挂靠车主。被告马春(系马峰之父),男,系某林业局退休干部。被告刘勇,男,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马峰由于没有工作,看到别人购买汽车搞运输生意挣钱,自己有汽车驾驶证且驾驶技术也好,便想购买一台汽车从事长途运输业务。由于资金不足,便想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车辆。原告马峰通过向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个人汽车贷款申请表》,又通过向中国银行担保,与中国银行签订《汽车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办理抵押贷款人民币171,5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人为原告马峰,借款期限为2年,偿还贷款方式为每月一期,共分24期,借款人要在24期内清偿全部贷款和利息;此贷款只能用于购买解放牌汽车一辆,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万分之四收违约金;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贷款人有权以质押物折价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原告马峰从中国银行贷款171,500、00元后,自己又在亲属、朋友和邻居处筹集一部分购车款,共花人民币192,000、00元,在山东省青岛市购买了一台解放型牵引半挂车,从事运输业务。原告马峰所购买的解放牌半挂牵引车,由于是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在中国银行办理的抵押贷款手续,在没有偿还银行贷款和利息的情况下,车辆的所有人只能是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名义为该车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营运证》。原告马峰每月要偿还银行贷款人民币7,604、00元,这期间,原告马峰从来没有间断过偿还借款。原告马峰在清偿全部贷款和利息后,与中国银行办理了解除低押手续,且和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完账目后,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由于汽车运输行业的不景气,所以决定停止运输,并将该车放在自己家中保管。后原告马峰到外地做生意,该车继续放在自己家中保管不放心,便和自己的父亲马春商量决定,将自己的解放型牵引半挂车放在父亲马春家保管,并告诉父亲马春该车不能随便动。原告马峰在购买汽车时,被告马春也在亲属、朋友和邻居处为原告马峰借了一部分购车款,亲属、朋友和邻居经常到被告马春家里去催要借款,被告马春没有钱偿还。为尽快偿还借亲属、朋友和邻居的钱,被告马春事前没有告诉原告马峰,事后又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告刘勇签订一份《买卖汽车协议书》,将原告马峰交由其保管的车辆私自以人民币6.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刘勇,而被告马峰称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卖车款。原告马峰回家探亲时才得知被告马春将自己牵引半挂车买给了被告刘勇,遂将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车辆或被告刘勇立刻给付买车款人民币64,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中所争议的标的是解放型牵引半挂车,该车在原告马峰偿还了全部银行的贷款和利息,与中国银行办理了解除抵押手续,并和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完账目后,所有权应归原告马峰所有。也就是说原告马峰是该车的所有权人,只有他才对该车依法享有所有权,只有他才能对该车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该车都不得非法干涉,对该车也不享有所有权。被告马春做为原告马峰的父亲,在同意为原告马峰保管车辆后,就与原告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被告马春就有义务妥善保管好原告马峰的汽车,并使之不受到损害。而被告马春事前未告之原告马峰,事后又未征得其同意,为偿还购车时所欠下的借款,私自将原告马峰交由其保管的车辆以人民币6.4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刘勇,虽然被告马春与原告马峰是父子关系,在没有原告马峰授权的情况下,其无权处分属于原告马峰的私有财产,就算是为了清偿为原告马峰购买车辆时的借款未经原告马峰的同意,也同样不能处分原告的私有财产。被告马春与被告刘勇私自买卖原告马峰汽车的行为损害了原告马峰的利益,使原告合法的财受到侵害,故二被告之间的买卖车辆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勇应将车辆返还给原告马峰。故对原告马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1款4项、第66条1款,第134条1款4项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刘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解放型牵引半挂车返还给原告马峰。二、如不能返还原物,被告刘勇应给付原告马峰购车款人民币6.4万元。案件受理费2,430、00元,上诉费及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
【法官点评】
本案是返还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所争议的标的是解放型牵引半挂车,该车在原告马峰偿还了全部银行的贷款和利息,与中国银行办理了解除抵押手续,并和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完账目后,所有权应归原告马峰所有。也就是说原告马峰是该车的所有权人,只有他才对该车依法享有所有权,只有他才能对该车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该车都不得非法干涉,对该车也不享有所有权。而被告马春在对该车没有所有权,该车是原告马峰放在其处保管的车辆。被告马春事前未告之原告马峰,事后又未征得其同意,私自将该车卖给了被告刘勇,侵害了原告马峰的合法权益,二被告之间的买卖汽车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被告刘勇应当将该车返还给原告马峰,所以法院才做出如上判决。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马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