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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上午,职高学生刘某、黄某等5名未成年人和一名20岁的男青年王某因涉嫌两起预谋抢劫在北京西城法院出庭受审。辩护律师当庭质疑在第一起抢劫案发生后,警方没有根据已知的嫌疑人信息进行抓捕调查,而是找人当“诱饵”,钓几名被告人再次准备抢劫,将他们当场抓获。
由于此案涉及5名未成年人,因此今天上午的庭审属于不公开审理,记者无法进入法庭旁听。5名未成年人中3人事发时还是在校学生。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今年3月5日,被告人刘某伙同黄某(女)、王某、汪某、庄某、金某,将被害人段某约到西城区西海沿岸附近,其中5名男生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致其嘴唇擦伤,后强行劫走一部手机及300元现金,销赃后将赃款伙分挥霍。
第二天,刘某还伙同黄某、庄某、金某等人经预谋并购买钢管后,将被害人李某约到一家快餐厅内,在准备将其带到附近厕所抢劫时被当场抓获。
受到被告人庄某的律师质疑的就是第二起犯罪。“这起事实根本不应认定为犯罪。”律师告诉记者,被害人李某是侦查人员故意安排的“诱饵”。虽然这种诱惑侦查方式在实践中偶尔采用,但是,在此案中,采用这种侦查方式收集的证据明显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被告律师介绍说,侦查人员在询问第一起抢劫案的受害人段某时,已经明知参与抢劫行为的黄某是未成年人,也知道黄某的电话号码和学校,完全具备控制并抓捕该人的条件。可是警方没有立即抓人,反而是让一个“诱饵”李某在网上和黄某聊天,钓上对方,约在快餐店见面,使得几名被告人又准备抢劫。
“公安机关不但没有采用适宜未成年人的方式,反而粗暴简单地获得证据,显然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此案中,所谓的‘抢劫’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范围内,所谓的‘被害人’的人身也不会受到侵害。最终的结果只是因被告人的犯意加重了对他们罪行的指控。”被告律师说,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看,这种“诱惑侦查”的对象都严格禁止对未成年人使用。因此,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这起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应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