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原县委书记贪污受贿获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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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昆明十二月十六日(杨洋顾绍琼)记者今日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十二月十五日对云南省龙陵县原县委书记王多邦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多邦有期徒刑十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多邦在担任保山市龙陵县委书记期间,为工程承包商在工程项目中向相关部门作推荐、介绍,索要人民币十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此外,王多邦还利用到古巴、巴西等国考察之机,非法侵占公款近九万元,后又在北京将龙陵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交给其的公款五千美元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法院认为应依法对被告人王多邦数罪并罚,但因在犯罪中,被告人受贿、贪污的数额并非特别巨大,也没有因王多邦贪污、受贿引发其他严重社会危害,法院在量刑时基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王多邦酌情从轻判处。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王多邦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据了解,二〇〇九年七月,云南省纪委通报,保山市龙陵县原县委书记王多邦因诽谤、贪污受贿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
作者:杨洋 顾绍琼 来源:中新网 编辑:所双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