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阳县原县长黄安波因受贿罪等获刑1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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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市平阳县原县长黄安波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今天被温州市洞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黄安波在担任平阳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平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温州坤彩珠光颜料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某、平阳县商务礼品协会会长及浙江安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兄弟、温州振兴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等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们所送的现金74万余元。
2007年初,平阳县华厦大楼竣工后,振兴房开公司拟将地下室69个停车位用于销售,欲按之前平阳县政府有关抄告单的规定免除楼面地价。按相关规定,该处地下室停车位如用于销售,应补交土地出让金。为此,振兴房开公司董事长黄某找黄安波帮忙。黄安波在相关文件上签署同意减免该项土地出让金的意见,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黄安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同时又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案发时,黄安波已退缴赃款74万余元。
作者:袁爽 来源:中新网 编辑:程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