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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卷入奸杀冤案入狱18年 真凶20年后获死刑
2015年02月04日 11:16:34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入狱

  被判刑后曾三次申诉

  怕影响减刑放弃继续申诉

  1995年3月,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讯问王本余并走访证人后,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院认为,认定王本余奸淫的证据不足,要求补充技术鉴定;认定王本余犯罪的直接证据没有,且不能排除李彦明的嫌疑,应传讯李彦明查证核实。

  199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本余辩解称,人不是他奸淫杀害的,而是李彦明所为;自己只是帮着把尸体拉上,由李彦明抛在涵洞内。“我只顾蹬着三轮车,尸体连碰也没碰。”

  根据媒体的报道,当年王本余的辩护人、包头市昆都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平认为,指控王本余犯奸淫幼女罪缺乏确凿有力的证据,“未从任何物证或被害人身体上提取出一枚被告人的指纹”;李彦明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王本余为本案从犯,“王本余多次供述与其在一起居住的李彦明是本案真正罪犯。”

  据了解,王本余案发后共有10次供述,除了2次有罪供述,其他8次均指证李彦明杀人。“但办案的人都不相信我,后来他们就对我刑讯逼供,我扛不住了就招认了。”王本余说。

  后经过包头法院审理,法院判决确认了以下事实:1994年12月16日13时40分许,包头市东河区红海一小幼儿班女学生王蕾上学途中,租房居住在学校附近的王本余以给“吃糖”为诱饵,将王蕾骗入家中,把其按在床上,强行实施奸淫。其间,王本余猛掐王蕾颈部,致其窒息而死。而后,王本余将王蕾的尸体塞入竹筐,当晚把尸体用人力三轮车拉到东河区王大汉营子包伊公路7.5公里处抛于公路下涵洞内。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本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7年8月,王本余被安排到内蒙古第五监狱服刑。王本余说,他从1998年起就开始写申诉,说人不是他杀的,自己是冤枉的,总共写了三次。因为他不停申诉,减刑也受到了影响,1999年他才被改判无期。之后他不再写申诉,“因为害怕影响减刑”。

  转机

  北京的凶杀案牵出真凶

  检方赴内蒙古重新调查

  在接受采访时,王本余说他自己后来一度彻底失去了“能出去”的想法,开始接受现状劳动改造。但转机却在2012年出现,此时,仍在监狱里服刑的王本余并不知道外面所发生的一切。

  2007年8月7日晚,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前街60号门外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为37岁的女子杨某。

  2012年2月13日,该案犯罪嫌疑人李彦明被北京警方抓获。在审讯中,李彦明对杀害杨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外还交代,1994年底的一天,在内蒙古包头他和王本余合住的平房里,他还杀过一个小女孩。他说,之所以起杀心,是因为几天前,一名满身酒味的男子曾追打他,几天后他看见打他的男子领着一个小女孩。之后,他在住地门口看见小女孩路过,便把她叫到屋里,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将其杀害。他还交代,见小女孩已死,他就把手伸进小女孩的下体。后来王本余回来了,他告诉王本余说他把小女孩掐死了。到了晚上,他们把小女孩的尸体装到筐里,然后骑着三轮车,在公路一个有桥的地方,把筐扔到桥下。

  李彦明的交代引起办案机关高度重视。北京检方认为王本余案为错案的可能性较大,立即组成调查小组前往内蒙古调查。2012年12月,办案人员见到了正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的王本余。“当时觉得一下子有了希望,那天激动得觉都没睡好,当时就开始哭。”王本余回忆说。

  在对王本余案当年多本卷宗认真仔细研究后,该案调查组发现,王本余故意杀人案存在一些重大疑点。

  比如,在强奸的证据上,王本余当时曾供称他是在王蕾体内射精,但案发后司法鉴定并没有在王蕾体内、体外及衣物上找到精斑。为核实李彦明有罪供述情况,北京检方委托公安部法医鉴定中心对王蕾伤情形成原因进行了鉴定。李彦明坦白王蕾的下体伤情是其用手抠形成,而王本余供述称是性交导致。公安部的物证检验意见书证明,会阴部损伤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形成,男性性器官单独作用难以形成。

作者: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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