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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新规治再审重审“任性”毛病
2015年03月06日 09:29:35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划清提审与指令再审区分线

  数据显示,近几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提审案件再审纠错率一般都高出指令再审案件10个百分点。这表明,提审比指令再审更有利于再审纠错。

  为此,司法解释明确,启动再审以提审为原则,划清了提审和指令再审的区分线: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一律提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案件,以提审为原则;因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对可能影响再审纠错效果的情形,进一步排除指令再审的适用。

  该负责人说,六种情形不适用指令再审,即对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或是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以及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

  这位负责人相信,司法解释对指令再审例外情形的规定范围小、界定清晰,指令再审今后将不至于被滥用。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时习惯附内部函说明,而这么做既不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也不符合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因内部函的意见不需要承担责任,还容易诱发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随意性。

  为此,司法解释要求,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要阐明具体理由,并进行公开。

  不得因信访降低再审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感受:指令再审标准相对较宽、提审标准相对较严,指令再审容易、提审难。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之所以造成这一局面,一方面有法院工作机制本身的原因,另一方面,原信访化解机制造成民事审判监督案件裁判“变形”。为了减轻信访压力,有的法院更愿意对有信访因素的案件选择指令再审、发回重审,一些不具备再审事由的案件可能会启动再审,或者再审案件可能会因此不当裁判。

  针对这一问题,司法解释强调启动再审应回归法定标准,不得因指令再审和信访等因素而降低相关标准。

  为防止随意发回重审,司法解释依法从严界定了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标准。

  考虑到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中,以事实方面的原因发回重审的占71%,司法解释对事实方面的原因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以“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为原则,以发回重审为例外,同时规定,对“认定事实错误的”不得发回重审。

  在程序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只有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才是发回重审的理由。一审程序合法,二审程序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因再审以二审程序审理,可以弥补原二审程序中的程序问题,因而不得发回重审。

  “原审程序中已经发回重审过的案件,再审中发现该案仍具有必须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的,不得再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该负责人指出。

作者:周斌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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