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新规治再审重审“任性”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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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当事人纠纷一次性解决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调整,抗诉案件不再限于检察机关支持的范围,而且还要求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请求也一并审理和裁判。
“这一调整,实质是强调再审应覆盖当事人在再审期间的全部争议。”该负责人表示,再审程序的主要职能是依法纠错,再审是最后的审判程序,需要对诉争的矛盾纠纷作最终、实质性的解决,才更可能实现“再审不再”,避免无限再审,因此覆盖全部争议,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有关诉求一并审理和裁判,以免“按下葫芦浮起瓢”。
对于“再审发回重审意味着诉讼活动推倒重来”的说法,这位负责人回应说,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原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仍对其有约束力;再审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变更其原先主张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并非是‘另起炉灶重开张’,而应该是原有诉讼程序的继续”。
因此,司法解释明确,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原则上仍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只有在4种特殊情况下才予准许,即原审未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物灭失或发生变化致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当事人申请增加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其他情形。
本报北京3月5日讯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周斌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郑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