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平安播报 地市动态 见义勇为 反腐直击 政法综治 警方传真 平安创建 政法文化 公告发布 诉讼指南 信息公开
精彩专题 检察风云 法院天地 司法之窗 消防安全 交通安全 龙江律师 以案说法 护航龙江 图片精选 视频在线 最新稿件
   
站内检索    
云南律师蹲1年半冤狱始末:政法委介入导致错案
2015年04月08日 10:30:15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刘少斌案始末

  2010年9月16日,云南昆明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少斌在代理一起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逮捕。而对他实施逮捕,并对案件进行调查的,是一个由彝良县政法委协调组成的“联合调查组”。

  2011年7月29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随后刘少斌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31日,昭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2月11日,出狱后的刘少斌开始向各方申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我都寄过材料。”2013年7月,刘少斌收到昭通中院的一份决定书,其中称因为他向云南省人大及政法委进行了申诉,因此他的案件将会被再审。

  该案最终于2013年11月15日经昭通中院裁定发回再审。2014年4月28日,昭通中院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由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

  2015年1月14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3月17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刘少斌无罪。

  肇始:一起民事案件

  这一切,还得从一场民事诉讼说起。2007年11月11日,刘少斌5岁的外甥涛涛(化名)跟随外祖父刘玉清,前往彝良县荞山乡咪咡村的吴家湾加工厂加工稻谷时,被变压器高压电击伤。

  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显示:涛涛双手部损伤为高压电击伤。而事发地附近仅有吴家湾加工厂一台变压器,其他变压器距离加工厂均较远,且与加工厂隔河。后又经法医鉴定,涛涛双手为5级伤残。

  此时,刘少斌刚刚通过司法考试,得知此事后,他马上赶回了彝良县。当晚,涛涛的母亲便找到了入股承包吴家湾加工厂的吴朝斌等人,对方临时支付了1000元作为医药费。

  据刘少斌向记者介绍,在县医院住院17天后,涛涛转院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截肢及植皮手术。全部医疗费共12万余元。

  2008年10月27日,因双方在赔偿意见上未能达成一致,刘少斌遂代理涛涛将14户入股加工厂的村民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少斌得知涉事变压器系彝良县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装,便又代理涛涛将供电方咪咡河发电公司追加为被告。刘少斌提供给记者的判决书显示,赵维国、方仕兵、刘云忠和杨必高4位村民接受了法庭调查,证实在刘玉清背着涛涛去卫生院的途中,4人曾先后碰到祖孙二人,并听闻刘玉清讲述了涛涛在加工厂被电伤的事情。

  因为涛涛被电伤时无直接目击证人,因此4位村民的间接证据,以及法医鉴定,成为案件审理时的关键性证据。

  2009年11月3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涛涛胜诉,并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涛涛人身损害274156.6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22.8元。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不服,向昭通中院提起上诉,昭通中院经审理,于2010年5月19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突变:政法委介入,律师获刑

  一场简单的民事官司看似就此终结,事态却在此时急转直下。

  二审判决生效后,各被告进行了上访。刘少斌给《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提供的一张接访记录显示:2010年6月12日,时任彝良县政法委书记的彭泽高接待了上访人、吴家湾加工厂股东吴朝斌等,彭泽高当场批示,“按相关程序成立调查组,由(彝良县公安局)副局长张任云牵头,如调查结论与判决相符,就按判决处理;如调查结果是办案人员不作为,调查不实,要严肃追究办案人员责任,要严肃处理。同时请(时任彝良县检察院)仝副检察长协助配合。上访人都在,请张副局长今天就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

  接访记录显示,彝良县政法委随后通知了当地公安局、检察院,对调查组的成立进行协调。

  时任彝良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昆(化名)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自己参加了在彭泽高办公室召开的这次会议。

  据他回忆,会议大约开了10分钟,“彭书记要求抽人去组成联合调查组。公、检这块,各自抽几个人。后来检察长安排了人去,我没有参与。抽派的人,统一安排由公安局的副局长张任云来指挥。”刘少斌向记者透露,李昆曾向自己表示,他之所以没有参与,是因为他觉得这个调查组违法,所以拒绝参加,而之后检察长另安排了一位刘姓副检察长代替他参加。

  实际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职责都作了明确的分工和界定,其中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此外,第18条又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据媒体报道,2010年7月13日,彝良县公安局法政科的李梓贤从法院将涛涛案卷宗提走。7月14日,联合调查组通知彝良县法院,要求再审。

  刘少斌给《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提供的卷宗显示,2010年7月16日,在民事案件中作证的方仕兵、刘云忠和杨必高3名证人被刑事拘传。两天后,7月18日,3人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赵维国和刘少斌在昆明被刑事拘留。9月16日,刘少斌被实施逮捕。

  2010年12月28日,彝良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称在涛涛的官司中,刘少斌指使赵维国、方仕兵、杨必高、刘云忠作伪证。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称,“刘少斌为达到让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入股吴家湾加工厂的14户农户赔偿涛涛经济损失的目的,授意赵维国、方仕兵、杨必高、刘云忠等人在彝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做虚假证言,导致法院做出被告赔偿涛涛经济损失274156.65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5022.8元判决的后果。”

  判决书还显示,曾经在上述民诉案中对原告涛涛做出有利证言的4名证人,被调查组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刑拘、审讯后,又推翻之前的证词,表示涛涛民事案件中他们说的所有证词,都是刘少斌教的。

  调查组为4人做的笔录,均作为证据在刘少斌案庭审中出现。

  刘少斌案卷宗显示,在公诉机关指控刘少斌的多份证据里,有部分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是以“彝良县政法委员会联合调查组或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名义制作,其中有些甚至是检察机关人员亲自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字。卷宗还显示,在联合调查组成立以后,检察院人员直接参与了抓捕工作。

  2011年7月29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2011年10月31日,昭通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在此期间,涛涛的民事案件被发回再审,由之前的终审胜诉改判为败诉。

作者:    来源: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  编辑:郑通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