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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废止和修改五十部地方性法规
2015年05月07日 13:59:41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二十六)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四条中的“经委”修改为“工信”。

  2.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3.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十七)修改《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九条中的“国家”内容。

  (二十八)修改《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

  2.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违法发放《采药证》的”。

  (二十九)修改《黑龙江省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在保护范围内拍摄影像资料,应当依法由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渤海上京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三十)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六条中的“及人员资格考核”内容。

  2.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修改《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技工学校的设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删去第四十六条。

  3.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十二)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旅馆业、”内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2.删去第十二条中的“旅馆业、”内容。

  (三十三)修改《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兴建的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应当执行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标准:

  (一)单池容积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四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年产五千吨以上的生物质固化工程;

  (四)一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伏电站、五千瓦以上十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站;

  (五)集热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

  (六)其他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

  (三十四)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七条修改为:“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2.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与其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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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黑龙江日报  编辑: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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