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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男子入狱19年获释 称遭逼供脚指甲被钳掉
2016年01月28日 16:47:16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一扎一个激灵”

  1997年3月18日,郑凯的两位辩护律师姚卿镇和张甫仁第一次在看守所见到了“已经认罪”的当事人。

  律师在当年的辩护词中称,“被告人一见到律师就痛哭流涕喊,‘我冤枉,确实不是我干的,他们把我打得实在受不了了我才招认的。’边说边从身上掏出被刑讯逼供钳掉的脚指甲,接着把双脚双手伸出来让我们看,大家都看到脚、手指甲都是青紫色。”

  此后,两位律师代表郑凯正式向盘锦市检递交了对办案人员的控告。

  随后,盘锦市检二处对郑凯做了活体检验记录。检验人包括王加速、伏锦程等4人,记录人为王加速、伏锦程,两人也是本案的公诉人。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得的案卷中有一份日期为1997年3月19日的《活体检验记录表》,表格中的简要案情记录为,“1997年2月15日,双台子区刑警队讯问郑凯,郑凯称被刑警队工作人员打伤,身上腹部等处有伤,手指甲脚指甲被夹,致指甲脱落”。

  检验报告记录:郑凯左髋内3cm处有一块18cm×1cm陈旧性伤痕,此痕迹距脐下3cm,自述被白色塑料管抽打所致。左手食指、中指、小指指甲下有少许瘀血;左足中指指甲根部有少许瘀血,拇指指甲脱落;右足拇指指甲脱落,食指指甲根部有少许瘀血。

  出狱后的郑凯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讲述了当时被殴打的情况。

  郑凯称,2月15日上午,自己被双台子刑警大队叫过去:“上午只是简单问了一下,下午四点多钟开始挨打。”

  郑凯回忆,当时他坐在凳子上,突然有人从后面用蓝色的衣服和三层毛巾将他的头蒙住,随即铐上手铐,“弄那屋里开始整”。

  断断续续地殴打持续了三天。由于被蒙着头,郑凯并不知道是谁用什么在打自己,但印象最深的,是16日晚,有人用工具一点一点地拔自己的手、脚指甲,并用签子扎自己的手指,“一扎一个激灵”。郑凯称,其间自己曾昏死过去多次。

  睡眠成了一种奢望,刑讯清醒过来的间隙,一旦郑凯困得支不住脑袋,就会有人捅他一下,把他弄醒。喝水则是另一项奢望,血不断流进嘴里,口干舌燥,但仍然有人向他的嘴里塞咸鸭蛋。

  郑凯回忆,18日,有人把他的手铐打开,让他自己把毛巾和衣服从脸上撕下来,准备去看守所。

  “跟揭皮一样,太疼了,扒下来满脸都是血块。”郑凯说,接下毛巾后,他发现屋里一共有13个人,周围凌乱地摆放着镐把、皮管子、钢丝鞭等,桌子上还堆着好几种不同的钳子。撕下毛巾后,郑凯爬到卫生间洗了洗脸,因为太渴,他还抱着水龙头喝了会儿水。

  郑凯称,撕下毛巾后,他被送到了北宁市(现北镇市)看守所。当天下午,一个老头也被关到了自己所在的房间。“老头劝我,让我先按他们的意思说,等预审和检察院的人来了,再把实情告诉他们。”

  郑凯称,到2月20日,自己实在忍受不住办案人员的殴打,终于认罪:“当时只是想早点结束,希望尽快转到预审和检察院。”

  检察院两次退侦,法院两次不受理

  律师就郑凯遭受刑讯逼供提起控告后,案件一度陷入停滞。盘锦市检先后两次退侦,盘锦中院则两次没有受理该案。盘锦市检甚至在退侦意见中称,郑凯的口供是刑讯取得,不能作为证据。

  1997年7月14日,在给盘锦市公安局的退侦意见函中,盘锦市检列出了四个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包括认为起诉意见书中,认定郑凯将李红文抛下楼致死的事实尚无证据证明,尸检报告从尸体解剖中认定“扼压致昏”有待商榷,以及郑凯八次供述中仅有两次承认故意杀人,且“有证据证明是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述”。

  9月2日,盘锦市公安局发回了补充侦查说明,但并未增加任何新的证据,只是称,“指控我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毫无根据”,犯罪事实的认定有郑凯的供述和法医鉴定。

  据此前《沈阳今报》报道,盘锦市检在第二次审查起诉中,又发现其他证人也曾被刑讯逼供,遂决定再次将案件退回给盘锦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然而,盘锦市公安局没有补充任何新的材料,又将卷移送到盘锦市检。这一次,盘锦市检态度逆转,迅速立案并提起公诉。

  盘锦市检立案起诉后,案子又卡住了——盘锦中院在收到案卷后,两次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受理该案。

  此前《沈阳今报》披露,由于迟迟不能立案,盘锦市检给辽宁省检写了一份请示报告。在这份请示报告中,除提到“在案件审查中发现公安机关确有刑讯行为”,“提取了郑凯由于被刑讯脱落的两只拇趾甲”外,盘锦市检还详细说明了两份关于死因的刑事鉴定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一份尸检鉴定报告是公安机关在2月17日进行的,最后结论为,“被害人李文红由于生前遭受他人打击左颞部、扼压颈部致昏后,抛于楼下,造成肝、肺重要脏器碎裂死亡”。

  盘锦市检的报告认为,“扼压颈部致昏”这一描述,只能是活体症状,理论上无法从尸检判定。因此检察机关又委托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系法医病理学教研室重新进行了鉴定。这次鉴定认为李文红系“坠楼造成肺、肝重要器官挫伤、裂伤、大出血,引发原发性出血休克死亡”,此外“生前曾被扼压”,但“是否扼昏无法用组织病理形态学证实,请有关部门结合案情实际调查研判之”。

  盘锦市检的报告认为,从两份鉴定来看,“不能确定死亡的性质,不能确定是犯罪嫌疑人郑凯将被害人李文红抛于楼下,也不能否认被害人李文红自己坠楼的可能”。

  这份报告送上去大约半年之后,1998年7月10日,在没有补充任何新材料的情况下,盘锦市检再次起诉,盘锦中院原卷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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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星 车灏楠    来源:新华网  编辑: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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