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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男子入狱19年获释 称遭逼供脚指甲被钳掉
2016年01月28日 16:47:16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办案人员称指甲是自然脱落

  判决书显示,最终认定郑凯犯罪事实的,是证人王胜利、佟燕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公安机关及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系法医病理学教研室的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然而,两名证人的证词均未涉及当天坠楼的具体情况。佟燕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做的笔录,称自己与郑凯一直保持婚外情,甚至在大年初五到初七(2月11日到2月13日)就住进了郑凯的新家,且李文红并不介意。

  庭审记录显示,佟燕在庭审时否认了上述证词,称自己说谎是因为公安打她。郑凯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初六就出去随工程队抢修工程,一直没回家,说佟燕住在自己家更是不可能。

  郑凯同样在法庭上强调,自己是遭刑讯逼供后,才在认罪口供上签字。法院还在庭审后就刑讯逼供问题特别进行了法庭调查。

  盘锦市看守所管教王磊在接受法庭调查时称,“郑凯进看守所时,走路有点困难,入监时让他把鞋脱下来,脚上有血污”。但因为没有脱衣服检查,王磊称不清楚郑凯身上是否有其他伤。

  当年的双台子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赵恩凯在接受调查时表示,郑凯的指甲脱落,是因为“监室里饮食和外面不一样,指甲有自然脱落的现象”。

  刑警大队大队长杨云孝则称,他当时没有直接负责该案,是安排赵恩凯办案,他不清楚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我没看到别人打”。

  虽然法庭进行了相关调查,但案卷中没有法院最终如何认定刑讯逼供的内容结论或者文书。一审判决书中虽然简要提到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曾被刑讯逼供,但法院并未直接回应这一辩护意见,仅指出,“被告人辩解自己没有实施杀人犯罪行为,被害人死亡系自杀,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因其辩护意见无确实证据证实,亦不予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庭审时面对辩护人关于刑讯逼供的追问,曾经对郑凯进行活体检查的公诉人并没有正面回应,只是说,“重证据,被告人是否供认不讳不是定案根据”。

  但除去郑凯的口供,与高坠直接相关的证据,就仅剩现场勘查记录和那两份关于死因的刑事鉴定。其中现场勘查并未提到有打斗的痕迹,刑事鉴定则更是此前被公诉机关自己认为不能定罪。

  1998年9月14日,案发一年半后,盘锦中院一审认定郑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郑凯不服提起上诉,1998年12月18日,辽宁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那不是我个人的工作”

  一个连公诉机关都知道被告人被刑讯逼供、被迫认罪的案件,何以能顺利公诉并将被告人判处死缓呢?

  日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前往盘锦市检察院,希望了解该案当年的审查起诉情况。检察院宣传部门的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案子太久远,当年的两位公诉人一位已调离检查系统多年,另一位也早已退休。

  几经周折,记者找到已经退休的检察官王加速。王加速说,自己当年主要是对公安部门的鉴定意见提出疑问,并进行了重新鉴定,这才让郑凯“保了命”。但他拒绝回答与刑讯逼供有关的问题,并称:“这是检察院的工作,这不是我个人来审查你的案件。那是工作,那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那不是我个人的工作。”

  当年盘锦中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宋希,如今是盘锦中院刑二庭庭长。当地一份宣传材料上称宋希是“盘锦市雷锋式政法干警”,“从事刑事审判工作20年来,一直坚守在刑事审判第一线,所办理的案件,无一错案,无一超审限”。

  2016年1月25日上午,记者前往盘锦中院希望采访宋希本人,中院新闻处的工作人员在记录下相关问题及记者联系方式后,表示需要请示领导。但截至发稿前盘锦中院并未联系记者。

  据了解,当年的刑警大队大队长杨云孝已经退休,当时的双台子分局局长赵长宏则在多年前因其他事情自杀。

  中国青年报记者找到了当年办理此案的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赵恩凯。赵恩凯如今在双台子分局法制科工作,他首先强调,采访需要经过市公安局政治处批准。

  赵恩凯说,这个案子没有目击者,但是有鉴定,当年的执法环境跟现在也不同,很多东西现在看起来可能是不可思议的。

  刑讯逼供一直被明令禁止。比如,1995年12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集中开展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的通知》,专门就制止刑讯逼供开展分阶段式教育,并要求一把手亲自过问,甚至规定各省(区、市)公安厅于1996年3月底向公安部写出专题报告。

  赵恩凯说,自己只是一个普通的办案人员,上面还有领导,而且案子不仅是公安破案,还有检察院、法院的审查。

  记者联系了盘锦市公安局政治处,对方表示采访需经辽宁省公安厅批准。省公安厅宣传处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按照规定,外省及中央媒体采访,需要公安部办公厅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批准,“我们也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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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星 车灏楠    来源:新华网  编辑: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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