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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将弟弟告上法庭,要拿回父母遗产所享有份额
2014年,王某雄擅自将父母宅基地上的三开间二层楼房的一间拆除(包括天井、伙房、冲凉房都拆除),与未使用的空地连在一块,建起了一幢200多平方米的4层楼房,并出租给他人当幼儿园。几位姐姐多次与弟弟王某雄交涉未果,于是将弟弟告上法庭。
原告在诉状书中称,父母亲生前留下的土地房屋系合法财产,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被告均系父母的亲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父母亲的遗产享有合法继承的权利,按六个子女计,每个子女应均等享有父母遗产的1/6份额。被告王某雄在其他姐妹没有书面声明放弃继承遗产的情况下,个人霸占父母的全部遗产,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将父母遗留下的宅基地及一幢二层楼房的遗产按份额分摊。
被告王某雄辩称,涉案房屋系父母留下的遗产是事实,但是房屋占地面积为114.48平方米,如果原告对房屋土地权属不服应当先起诉撤销房屋产权证书后再起诉被告主张土地使用权和分割房屋。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起诉。根据《继承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父母均于1992年去世,1992年继承开始,而原告于2015年提起诉讼,已超过20年起诉期限。父母遗留下的一幢二层楼房,已在2000年8月15日由海南农垦总公司向被告发放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证上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雄。父母遗留下的楼房的相邻空地系原告向农场购买和开荒所得,并非父母的遗产。王某雄在答辩状中称愿意按照《协议书》支付给五个姐妹每人8万元。
楼房一审判给弟弟,五姐妹不服提起上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随后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涉案的二层楼房归被告王某雄所有,王某雄应向原告各支付8万元,分5年付清。五姐妹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法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城郊法院原审(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城郊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城郊法院重审。城郊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王某英、王某花、王某新对父母遗留下的房屋继承提起诉讼已超过20年的诉讼期限,其权利已消灭,法院调查取证已没有必要,因此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王某英、王某花、王某新认为,父母过世后,子女都是继承人,她们已继承了20多年,如今才起纠纷,于是才打官司,诉讼期并没有过期限,因而不服城郊法院的判决裁定,又上诉到中院。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大姐王某英原是农场的拖拉机司机,其老公是农场的一名机关干部,父母建房时贡献最大,建房时弟弟王某雄才16岁,也还没成家,父母过世的后事都是她们几姐妹一手办理,父母遗留下的房产她们应享有合法继承的权利。王某英称,最让她不解的是,自打官司以来,从城郊法院到中级法院,三次开庭审理判决裁定都不一样,她也花了不少打官司的费用。
王某雄告诉记者,2014年中旬,他向其他姐姐和妹妹提出将父母的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让大家共同受益,提出给其他五个姐妹每人20万元,由其和开发商合作建房,姐妹均表示同意,但由于各种原因,与他人合作建房的事没有谈成。之后他才借钱建起了一幢200多平方米的4层大楼,并将其出租出去。王某雄称,按照当地风俗,他是家中唯一儿子,理所当然继承父母的遗产,一般情况下,女儿嫁人了都不回娘家分财产了。如今,土地房屋产权证已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因而该宅基地及房屋已不是父母的遗产,而是自己的财产了。
记者在调查中还了解到,姐弟如今因打官司已反目成仇,大姐王某英、二姐王某花、四姐王某新坚持要状告弟弟拿回父母遗产的1/6份额。三姐王某城、小妹王某莲则接受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只要王某雄愿意按照《协议书》支付8万元就行了,毕竟那是自己的亲弟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