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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2017年8月30日22时20分左右,在朗乡镇翠花大街与畅园西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重伤一人交通肇事逃逸案。
2017年8月30日22时27分交警大队接到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在翠花大街鲁二熟食店门前交叉路口处有一男性摩托车驾驶人连人带车倒在路上,摩托车驾驶人伤势较重。接到警情后,交警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并及时将摩托车驾驶人送往医院救治。
通过现场勘查及现场遗留物,初步断定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初步断定肇事嫌疑车辆为绿色大型货车。现场勘查结束后,通过现场调查及走访,采取视频监控排查,锁定肇事嫌疑车辆为前主车车身颜色为绿色,挂车车身颜色为蓝色重型半挂车。31日中午,在绥化中粮院内有一与肇事车辆极其相似的号牌为黑M32***重型半挂车正在等待卸车。接到信息反馈后,交警赶往绥化,并及时同绥化大队取得联系请求支援,先行将肇事嫌疑车黑M32***重型半挂车及其驾驶人贺仁军控制,并先行对黑M32***车表进行检验,黑M32***车破损特征与现场遗留物极其相符,确定黑M32***重型半挂车为8.30交通肇事嫌疑车辆。

民警将肇事驾驶人贺某军传唤到朗乡交警大队接受询问。询问初始,贺某军百般狡辩,拒不承认知道肇事事实,通过政策感化及大量铁证面前,30分钟后,贺某军主动交待肇事事实。2017年8月30日22时20分左右,其驾驶黑M32***重型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翠花大街与畅园西路交叉路处时,将由南向北驾驶三洋两轮摩托车的张某龙连人带车撞倒后驾车逃逸。
至此从案发朗乡交警大队历经15个小时将该案成功告破。交警大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二项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贺某军罚款二千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该案视张某龙伤情变化,待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