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茫浩瀚的小兴安岭上,绵延着400万公顷的浩瀚森林和近4万公顷的原始红松林。而贯穿其中的702条大小河流,不仅对涵养黑龙江、松花江两大水系的支流通畅、维护三江平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伊春检察机关开展河湖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监督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实践基础……
近年来,针对境内河湖流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稀缺性和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伊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为河湖流域生态环境永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健全制度机制
织密河湖领域生态环境保护防控体系
为进一步促进各级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提升河湖流域生态保护整体工作合力,在该院公益诉讼部门沟通协调下,与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关于协同推进全市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关于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暂行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全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同联动的意见》等河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6份;建立了检行联动、信息通报、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以及与纪委监委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创新了“河(湖)长+检察长”依法治河新模式。
2022年以来,已移送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违纪线索8件,助推了河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全面落实。
融合一体履职
健全完善河湖流域保护司法办案模式
该院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加强全市河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
优化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维护河流生态领域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公益诉讼线索梳理、统计、研判、分流工作,制定《伊春市检察机关关于建立公益诉讼办案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办案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工作机制,2022年以来,收集相关案件线索51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3件。
积极贯彻融合监督理念、落实监督办案一体化的要求。嘉荫县检察院办理王某立非法开垦林地公益诉讼案件中,将案件线索同步移送至刑检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涉嫌犯罪问题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对司法机关违法问题向司法机关检察建议,在有力追诉犯罪的同时,强化了河流水域保护和森林生态安全,工作做法在检察日报刊发。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创新实践“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办案模式。建立伊春检察公益林暨生态修复实践基地,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衔接,教育引导当事人以补种复绿、替代性修复和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方式,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现已修复黑龙江流域沿岸林地802.16亩,补植复绿树木7687棵,促进收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3796.75元。
坚持专项牵引
助力河湖流域沿岸水清岸绿
该院对辖区内10个基层院划分南、中、北三个生态检察功能区,采取“两级院协同、片区基层院协同、检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协同”工作模式,针对涉河湖流域重大案件,组成工作专班,实行两级院一体办案;针对片区内相互交叉的重点案件,实行基层院联动办案;针对涉多部门同共管理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牵头组成司法执法工作组,共同办案,增进工作合力。
以专项行动为牵引,先后开展“母亲河”、河湖“清四乱”等7项公益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对水域岸线违法采砂、堤坝安全、污染排放等问题全面排查核查,依法打击河湖流域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由市检察院为主导、各基层检察院为主体,公安、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守护伊春母亲河—汤旺河”行动,跨行政区域进行公益保护监督,有效推动解决各行政区域交界水域执法监管空隙,及时消除河湖流域保护边缘盲点。
2022年开展的“矿山生态公益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把企业经营中加强黑龙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作为专项监督的一项任务推进落实,助推水安全和水资源优化利用,得到市政府主要领导充分肯定。
聚焦治理重点
擦亮守护河湖流域安全检察底色
始终将人民群众诉求至于首位,找准突出问题和治理短板,及时发现监管漏洞,该院针对山水林田湖草项目建设过程汇总发现的问题,依法向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4家单位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及时进行整改,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铁力市检察院针对伊春鹿鸣矿业尾矿库4号溢流井发生倾斜污染事件,及时开展保护呼兰河流域备用水源地生态公益诉讼监督,保障居民用水安全,得到当地党委政府高度肯定和人民群众高度评价,相关经验被检察日报报道。
汤旺县检察院在对汤旺河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进行公益保护办案过程中,督促行政机关清理恢复违法占用河道内土地23.5公顷,助力清理河道“四乱”。其《汤旺县检察院探索“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开展“母亲河”公益保护专项监督》经验做法,被最高检、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检察院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