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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冒用他人商标进行生产,还明目张胆地对外销售,从中谋取暴利。2023年4月26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岩某在没有取得辽宁一厨具公司(以下简称厨具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受李某(另案处理)指使,为其生产假冒该公司商标的电磁灶。
岩某找他人为其生产假冒厨具公司商标的电磁灶共计82台,并销售给李某经营的大庆一设备公司,销售金额共计26.4万元。
后被被害单位举报而案发。案发后,岩某主动投案。经被害单位技术人员检验,其生产的电磁灶均为假冒厨具公司商标的电磁灶。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岩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本案系共同犯罪,岩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岩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岩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根据上述犯罪情节,遂判决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商标是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凝聚了商标权利人长期经营积累的信誉,象征了品牌商品的服务和质量,消费者也通过商标辨认、选择商品或服务。
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均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国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的不法行为,鼓励和保护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金厨公司的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上群众接受度相对较高。而被告人岩某,从中看到了“商机”,便找到他人为其生产假冒该公司商标的电磁灶,然后再进行对外销售,牟取暴利,最终其本人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受到了法律严惩。
由此可见,本案是运用刑事司法措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起典型案例,给予侵害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人严厉打击,有力震慑了制造、销售假冒商品的不法经营者,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被告人岩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应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并处罚金,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才依法对其适用了缓刑制度。
在此提醒,假冒注册商标制假售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最后等待的结果,必然是严厉的法律制裁。
温馨提示,所有公民都要树立“保护知识产权人人有责”的理念,每个人都有义务自觉遵守商标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和谐、文明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优质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