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鱼仅4斤左右,为何能构成犯罪?
|
|
近日,大庆市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709.5元。
大庆市杜尔伯特县镇中派出所民警在多克多尔山西侧乌双沟子自然水域巡逻时发现一艘船只及携带电瓶、手抄网的可疑人员,经民警分辨,该人可能进行非法电鱼,当场查获3条鲤鱼及一些小鲫鱼,计4斤左右。事发时为禁渔期且该水域为禁渔区域,民警当即将高某传唤至公安机关。
案件经杜尔伯特县公安机关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责令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709.5元,虽犯罪数额不大,案涉被捕捞的水产品仅为4斤左右野生鱼,但由于涉及公益诉讼,杜尔伯特县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控辩意见,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经七人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709.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所涉及的野生鱼仅4斤左右,为何能构成犯罪?纠其原因在于高某采用了电鱼的方式进行捕鱼,而电鱼、炸鱼、毒鱼是法律禁止的捕捞方法,且高某捕鱼时该水域系禁渔区,又在禁渔期间内,故其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勿以恶小而为之,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人人有责,切勿因对法律的无知,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者: 来源: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杨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