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校长为教育非法集资 7成网民:应“法外开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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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州教育史记载,1986年,县乡成立集资办学小组,并每年为集资办学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碑赠匾。
而在四川,1983年末,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试行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院长岳彩申认为,田蓉案的根本原因在于,获得经费的渠道不畅与教育发展需要的突出矛盾。
200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被认为是我国义务教育从集资办学走向政府办学的拐点。义务教育中小学明令禁止择校费,堵住了学校集资的途径。
朱建华认为,向社会公众集资具有极高风险,如果不能及时兑现,会造成突发性强、波及面广的风险,可能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稳定。
“客观上说,我国的集资办学之路,是因为政府教育投入不足,而采取的利用社会资金、个人资金发展教育的举措。”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
为了获得资金,加之法制观念不强,一些地方政府对学校向教师摊派集资等做法,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默许、鼓励。
熊丙奇认为,政府部门应重点查处“腐败型集资”,而资金完全用到学校上的“生存发展型集资”,其实是由于教育投入不到位、教育管理不严格、教育指导思想混乱而出现的“原罪”。
作者:王俊秀 缪媛 来源:中新网 编辑: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