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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合同诈骗
虚构出售上市股被判15年
2009年7月,被告人陈景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在上海市奉贤区工商局注册成立锦硕公司,租用办公地点将被告人陈正东、胥德文招入公司,陈景锋自任总经理,陈正东、胥德文分别任业务一部、二部经理,并招聘了被告人李文惠等人任业务员。按照公司要求以化名与炒股人员进行电话联系,称锦硕公司受托出售金西化工的未上市股权,现售价每股约人民币5.8元,上市后将达到人民币18元以上。并承诺股票如不能按期上市给购买者带来损失,风险由锦硕公司承担,诱骗他人购买。
自200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正东所主管的业务一部共骗得人民币84.7万元。被告人胥德文主管的业务二部共骗得人民币204.2万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景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陈正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胥德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六年并处罚金。
案件四:集资诈骗
伪造煤矿执照集资
被判无期
被告人王庆芳是刑满释放人员,2008年4月,王庆芳伙同他人伪造了吉林省蛟河市某煤矿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并在哈市香坊区三合路租赁了房屋,设立某煤矿驻哈办事处。200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王庆芳伙同杨贵义、曲洪富及迟志香、迟雪雁等人(均另案处理),以煤矿扩大生产需要资金为名,并以付给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得16名被害人人民币2824200元。杨贵义分得人民币10万元、宝来轿车一辆;曲洪富分得人民币4万元,迟志香、迟雪雁各分得人民币3万余元,其余赃款被王庆芳所得。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庆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