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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6月14日讯 在从事一些相对“高危”的工作或者某些职业时,为了能够在极端情况发生时分清责任,双方往往都要签订一些协议,内容大多都类似“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一类。但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这些看似双方自愿且“公平合理”的协议在现行法律中是行不通的。
高空作业摔伤自负
初中毕业后,农村青年小高跟着同乡进城打工。在同乡的介绍下,小高进入一家电器维修公司,小高人很机灵,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当上了一名空调安装工,但是当他第一次站在十几层高楼外安装空调外挂机时,往下一看却吓得腿肚子差点转筋。同乡安慰他,只要按照操作规程系好安全带,就没什么可怕的,“再说,我们都签了劳动合同,公司会为你负责的”。听了同乡的话,小高稍稍放下了心。一段时间后,小高基本适应了这份工作。
但干这行的风险还是挺大,虽然百般注意,像安装工具不小心掉落之类的小差错似乎无法避免。有一天,小高看到工友们在偷偷议论,凑过去一听才知道,有个其他公司的同行在工作中不慎从二楼掉下去,摔成了骨折,因为赔偿金额的问题正在和公司打官司。
“我们这些员工要是出了事故,公司会赔偿吗?”小高和工友们为这个问题争论了一晚上。他们没想到,第二天这个问题就有了“答案”。第二天一大早,小高一上班,业务主管就递给他一张纸,让他签了名再交上来。“不签以后就不给派活儿。”业务主管的一句话让小高心里一哆嗦:“是什么内容这么重要?”看了纸上的内容,小高有点傻眼,他赶紧去找同乡和其他工友。他发现,大家都拿着跟他一样的一张纸,已经炸开了锅。原来,发到大家手中的是一份“安全责任状”。上面除了写明了必须使用安全带、随时检查、严格依照操作规程等安全操作的规定外,还规定了如果对用户物品造成损坏,由工人负责;掉落工具、机器等造成事故,由工人负全责;出现工人人身意外事故,由工人自行负责……“这就是公司把责任都推到工人身上啊!”工友们都说,这样的“不平等条约”不能签。
小高这份工作的工资是和工作量挂钩的,也就是“零工资”,不工作就几乎没有收入。终于有的工友挺不住了,包括小高的同乡,都跟公司签了责任状。同乡苦笑着对小高说:“没办法啊,如今工作难找,要挣钱养家,就得答应公司的要求。”小高很不服气,他总觉得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如果真的签了这个责任状,出事了后真的不能再向公司索赔了吗?
法律提示
由于小高和工友们已经跟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已形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一旦在工作期间安装工出事,公司无法推卸全部责任。
因此小高和他的工友们可以拒签这份责任状,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助旅游两不相干
老金是一个货真价实的“驴友”,也就是户外自助游的铁杆粉丝。老金身强体壮,多年来游遍祖国的名山大川,一般的跟团旅游早已经不能引起他的兴趣,如今,老金最感兴趣的就是甩开旅行社,“不走寻常路”,到一些名不见经传的荒山野岭探险。
自己一人出游,不但孤单寂寞,又没有人互相照应。于是,在网上的专题论坛里,老金找到了一群志同道合的“驴友”,大家自发在网上讨论出游时间、路线,一起游玩,增进友谊的同时,路上互相照顾,几年下来,这个“驴友组织”已经发展到上百人了,每次出行至少都有十几个人。在这几年的活动中,老金和“驴友”们也遇到过迷路或者是暂时被困的情况,所幸因为老金户外活动经验丰富,都想出了办法帮助大家摆脱了困境,大家的佩服逐渐变成了信任,如今,老金俨然已经成了这个“驴友”团体的小头头。
应“驴友”们的要求,老金牵头组织了一次探险之旅。这次是自驾游,老金驾驶自己新购买的越野车,去了黑龙江省境内的一座山。回来时在公路上由于车速过快,老金的车翻进了沟里,车上的人不同程度的受了伤。由于伤势不是太重,大家经过简单的处理就回了家。通过这件事情,身边的朋友提醒老金,这几年听说不少“驴友”的团体都发生了在发生意外后,团员特别是组织者被遇难者的家人告上法庭索赔的事情,“你是好心组织游玩,又不图什么钱财,惹上麻烦不值得,不如来个防患于未然,事先签个免责协议什么的,到时候万一有个什么差错,也能说个清楚”。
听了朋友的话,老金心里也犯了嘀咕。赶紧按照这次活动的参加人数打印了十几份“免责协议书”。上面写明了这次自助游都是大家自愿参加,各自对自身的人身安全负责,对由于参加这次活动而引发的无论任何形式和性质的损害,都免除活动联系人和同行其他成员的责任。
这几十条的免责协议,看上去很是周到。活动当天,当“驴友”们集合完毕后,老金拿出了这些协议,请大家签署。虽然有“驴友”开玩笑说:“我们不想签生死状!”但所有人最后还是都在协议上按照要求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法律提示
如果“驴友”们的旅行纯属自发组织,无人牵头,若有人发生意外,大家相互间签订的这份“生死状”应该可以成为免责依据,其他人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有人组织,即使同样为AA制,由于他决定了路线、行程等,因此而发生的事故,组织者即使与其他成员签订“免责协议”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特别是对于那些有营利性质的野外活动俱乐部,即使签了“免责条款”也没用,不受法律保护,出了事俱乐部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踢球骨折找“组织”
大勇是个足球迷,平时经常参加各种业余比赛,虽然水平赶不上专业队员,但在业余爱好者中也算是出类拔萃,而且人到中年了但兴趣依然不减。由于是个业余体育迷,大勇结识的不少朋友都是和体育行业有关的,不但有篮球爱好者,还有业余教练、体育用品销售员,他的好朋友小刚就在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就职。
小刚找到大勇,说自己所在的公司组织足球队参加一个行业性的足球比赛,胜出的球队将获得下一届比赛的冠名权。“我们公司女的多,男的少,踢足球厉害的更不多,肯定凑不齐一支球队,我们老总研究了一下,决定让我找人组织一支球队代表公司参赛。”小刚兴奋地说,“我们老总承诺了,先拿出两千块给大家买球衣、球鞋、训练时需要的矿泉水等,如果取得了前三名以上的好成绩,还拿出一万元奖励大家,如果能取得第一名,还有特别奖!”有球踢,还可能有钱拿,何乐而不为,大勇一听就满口答应。
经过一段时间的组织和训练,小刚率领他招募来的这些业余队员准备上场了。公司负责人拿来一纸合作协议,写明了奖励金额和比赛中如果出现意外伤害,公司概不负责。大勇和队友们虽然觉得挺别扭,但在小刚的要求下都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由于各队都想取得冠名权,每场比赛都踢得十分激烈。在小组出线的关键一场比赛中,大勇和对方队员不慎相撞。对方没咋地,但倒地的大勇却感觉一阵剧痛,小腿骨折了,送入医院手术治疗,大勇先后花去了近两万元的医疗费。从医院出来后,大勇向小刚所在的体育用品公司索赔。但对方却告诉他,小刚也是公司的临时雇员,公司委托小刚组建球队,实际上小刚才是负责人,要索赔应该找小刚,再说,比赛前双方已经签了免责协议,大勇受伤不该再找公司。
法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体育用品公司作为参赛球队的组织者,通过球队达到扩大企业知名度、获得冠名权等利益,应对大勇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