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瘦肉精"案一审宣判 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
|
9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花都区法院、增城市法院分别对6起“瘦肉精”案件进行宣判,9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其中,邓云高、刘训尧、肖学庆案中三犯被认定“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犯邓云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查,今年1月21日晚,邓云高明知所销售的95头生猪含有盐酸特伦克罗(瘦肉精)有毒、有害成分,仍雇佣被告人刘训尧、肖学庆将其中的40余头生猪卖出。此外,邓云高还将其余的生猪运往市场外的北太公路路边售出。22日凌晨1时许,执法部门在其档口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嫌含有“瘦肉精”的生猪31头,同日,经广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检测,从该31头猪中抽取的5份尿液样本中,查出4份样本含有“瘦肉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邓云高、刘训尧、肖学庆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邓云高有期徒刑四年,刘训尧、肖学庆也分别获刑一年、十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5000元、3000元。
作者:罗艾桦 李刚 来源:中国平安网—人民日报 编辑:程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