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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司长程子林9日做客新华网,为广大网友解读新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程子林介绍了统计法怎么有效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方面的亮点。统计法规定赋予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的行为的处分建议权。
[主持人]行政干预统计数据是我国统计工作中的一个顽疾,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行政干预也就成了我们这次立法的宗旨之一。我们的这种努力在这部新法中有哪些具体的体现?
[程子林]非常多。这次修订统计法的基本宗旨就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统计的公信力。核心任务就是怎么有效的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在这方面,新的统计法作了很多制度性的规定,亮点很多。具体可以从七个方面来说。
第一,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列入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尤其把真实性摆在第一位。原来的统计法只是讲准确性,真实性、准确性这两个词意非常相近,但还是有区别的,针对性不一样,强调的侧重点不一样。真实相对于虚假而言,准确相对于误差而言。为了提高新统计法的针对性、严肃性,在立法目的上增加了保障资料真实性的规定。
第二,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领导人员的"三个不得",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往往是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实施者,所以从法律上对这些主体进行严格的约束,规定他们在统计活动中“三个不得”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从法律制度上来预防和惩处这类统计违法行为。立法一般是前面有禁止性行为,后面就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了这些禁止,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就要给予行政处分,而且这种行政处分最重可以开除公职,是非常重的。
第三,依法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因为统计人员是政府统计活动的直接实施者,领导人员的干预统计数据要通过统计人员的手来实现,在统计法里对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作出了规定。
第四,对统计调查对象真实报送统计资料作出义务性规定,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现在有一些情况,地方或者部门,甚至有时候是统计机构,为了一定的目的,使统计数据达到预定的目标,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来虚报,有的时候是瞒报,就是要求统计调查对象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从最初的环节、源头就开始做假。为了把这个数字能统计到符合他原来设定的目标,要求企业一开始在起报环节就按照上面的意图来报,就要求调查对象编造数据、篡改数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统计法里有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首先有这个硬性规定。然后又在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其中,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给予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保障了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对于有关方面要求调查对象编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他们也可以依法进行抵制。一方面,抵制是他的法定权力。另一方面,我听了你的要求,我做了假,我要承担责任的,可能我要被处分,甚至被开除,所以从自身利益的考量,他也会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