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里区法院:欠单位的钱辞职了也得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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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刘某来到哈尔滨某公司做业务员。公司规定,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如出现商品损坏、丢失,以及呆、死账等情况,损失由个人承担。2007年,刘某辞职,尚有部分货款没有追回,也没有向单位上交欠款凭证。今年年初,公司多次找到刘某,刘某称欠款难以追回,公司于是将刘某告上法庭。法庭上,刘某承认这些款项的存在,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5日,道里区法院一审判处刘某偿还公司货款15万余元。
辞职后想不了了之,行不通。
作者:夏德辉 来源:生活报 编辑:程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