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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定屠宰机构发现“问题肉”立即召回
2009年08月18日 11:31:38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黑龙江新闻网讯 17日,省商务厅厅长叶晓峰就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出说明,《条例(草案)》规定了肉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和召回制度。

  《条例(草案)》要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同时规定,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召回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违法行为,《条例(草案)》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未经定点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没收工具和设备,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员继英    来源:生活报  编辑: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