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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俩市民莫名成了一家公司的股东,要承担178.5万元的债务。为此,他们把郑州市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他们的股东身份。昨天上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件:不小心“被当股东”了
马先生和赵先生都是郑州人,之前并不认识,今年5月5日,两人都被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找上了门。
海州区法院出示了一份裁定书,内容是: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因与别人发生诉讼,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马、赵二人为钢铁公司的“股东”,且“抽逃注册资金”为由,将两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两人承担178.5万元的赔偿责任。
两人的代理律师刘同贵说,他们查询了钢铁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该公司共有6名股东,马先生和赵先生的名字“不可思议地出现在钢铁公司股东之列”。
马、赵二人于是把郑州市工商局推上了被告席。
市民:要求依法撤销股东身份
昨天上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作为第三人的钢铁公司缺席审判。
“我们不是钢铁公司的股东,从未参与该公司的出资及设立。”马、赵二人在起诉书中说,他们认真辨认后,发现该公司的工商档案中没有他们本人的任何一个签名或指印,“显然是有人在设立登记的过程中冒用他们的名义、伪造签名及指印、伪造注册文件”。
马、赵二人认为,郑州市工商局在钢铁公司设立登记中,履行法定义务时未尽审查职责,致使两人被错误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两人要求工商局依法撤销两人的股东身份。
法庭上,两人的代理律师提供了一组证据,表示已对登记材料中的签名和指印做司法鉴定,均是伪造的。
工商局:工商登记只对提交的材料作形式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形式审查。”郑州市工商局法制处工作人员仝风雷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1年在《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中就指出,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以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责任。
仝风雷说,钢铁公司在申请审理登记时股东为6人,提交了包括马、赵二人的身份证明、照片、委托书等在内的必备材料,手续齐全,工商局依法履行了形式审查职责,把二人登记为股东并没有过错。“即便他们的签字、指印是假的,也是钢铁公司在造假,马、赵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追究钢铁公司的责任。”仝风雷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马、赵二人的诉讼已经超过了5年的诉讼时效。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