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因被疑偷窃货物火烧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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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年在超市购买东西时被老板说偷东西,少年气不过,竟泼洒汽油并点燃,将老板两岁的小孩烧成三级伤残。昨日,金牛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王军(化名)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2万余元。
王军今年17岁,在一家修理厂打工。2008年10月,他到天回镇一家超市买东西。结账时,老板说他包里有东西。王军矢口否认,老板却坚持要王军赔钱,王军只得给了100元。第二天早晨,王军又来到这家超市,要求老板道歉,老板没有接受。2008年10月19日晚,王军将汽油往超市收银台上泼洒,随后点燃。大火将老板两岁的小孩吞噬。后经鉴定,小孩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三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王军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故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金牛法 杜雯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