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平安播报 地市动态 见义勇为 反腐直击 政法综治 警方传真 平安创建 政法文化 公告发布 诉讼指南 信息公开
精彩专题 检察风云 法院天地 司法之窗 消防安全 交通安全 龙江律师 以案说法 护航龙江 图片精选 视频在线 最新稿件
   
站内检索    
涉嫌两罪法不容 投案自首获从轻
2009年09月24日 16:10:07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东北网9月24日讯(史忠山 记者 吕涛)    去年6月,犯罪嫌疑人刘某盗窃电线杆上变压器里的铜芯变卖并逃往上海,4个月后最终在忍受不了良心的谴责情况下向公安机关自首。

  2008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刘某在黑龙江省尚志市苇河镇合顺村,见失主王某的钩机无人看守,便盗窃钩机上的4块电瓶,价值人民币2048元。

  2008年6月1日凌晨1时许,刘某开了一辆租来的捷达轿车,带着绝缘杆、大力钳、扳手,在苇河镇朝鲜屯的农田里盗窃电线杆上变压器里的铜芯,当晚将铜芯卖到收购部。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7000元。

  案发后,刘某逃至上海。在逃亡的日子里,他终于忍受不住内心的煎熬,于2008年10月24日向上海市嘉定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该案经尚志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刘艳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作者:吕涛 史忠山    来源:东北网  编辑: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