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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骨灰为要挟方法 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案
2009年10月30日 16:10:26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案情:被告人李某,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1982年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7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捕。被告人闫春某,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2007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捕。

  2004年10月至2007年10月被告人李某、闫某以不归还盗出的骨灰相要挟,分别向刘某、吴某等多人进行敲诈勒索,共同敲诈数额为71000元。被告人李某单独敲诈勒索黄某、李某、赵某人民币13000元。在敲诈过程中,薛某父亲骨灰和刘某父亲骨灰被李某丢失。2007年3月5日二被告人给石某打电话,让石拿钱否则烧掉其木器厂,遭到石的拒绝,二被告人未得逞。被告人李凤林得赃款67600元,被告人闫春江得赃款16400元。所得赃款均被二被告人挥霍。

  被告人李林、闫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对被害人采取灭失其亲属骨灰的要挟方法,勒索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指挥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李林在共同犯罪中提出犯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闫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汤旺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李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被告人闫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焦点敲诈勒索罪法定刑幅度低。同时缺少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中规定的罚金刑,法律条文之间不具有统一平衡性,导致罪刑失衡。解读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职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即一方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犯罪对象是各种公私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所谓威胁和要挟,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威胁、要挟是手段,强索财物是目的,威胁、要挟的方法有多种多样,既可以面对被害人直接全长,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或专用书信等方式发出,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如以将对被害人其亲友的骨灰盗走不归还相要挟,从而达到索取财物的目的,据以本案的行为人已构成本罪。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都属于常见多发的犯罪,基本法定刑相似,“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甚至有时候引起恐慌更大,但是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设置明显低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在前两个量档次中都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敲诈勒索罪只是规定:“数额较大的同,处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之下,敲诈勒索罪法定刑幅度低。同时缺少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中规定的罚金刑,法律条文之间不具有统一平衡性,导致罪刑失衡。这很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因而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1、加重法定刑,最高刑增至到15年;2、增设罚金刑。其理由如下:首先,从司法实践中的打击效果来讲,现行规定的惩罚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从此案来看,二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比其它类型的敲诈勒索手段更恶劣,通常的敲诈勒索犯罪的被害人大多有不可告人的密秘,被告人抓住其怕揭穿真相的心理,实施敲诈。而此案被告人是抓住人们对死去亲人的缅怀传统观念的心理,盗窃骨灰实施敲诈钱财犯罪,且丢失了两具骨灰,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祭祀权利,使受害人在精神上受到打击。由于法定刑的限制无法判处更高的刑罚。其次。从与其他侵犯财产的犯罪尤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比较来看,有增设罚金刑的必要。综观刑法分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犯罪,诸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集资诈骗罪、货款诈骗罪等均规定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并处或单处罚金。尽管不能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构成犯罪就一定要处以罚金。但之所以处以罚金,无非是针对其作案目的。对于追求不法利益贪图财利与侵犯财产有关的罪犯判处罚金,剥夺他们一定数额的金钱,则既可以从经济上限制犯罪人起到惩罚与教育改选的作用,符合预防他们再次犯罪的目的。(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贾东    来源:东北网  编辑: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