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7年2月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袁彬、孙连杰、刘伯远经与海沃特汽车修理厂经理被告人高亮预谋,采用驾驶二手汽车(已投保)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通过被告人高亮或他人开具汽修发票的手段,骗取各保险公司保险金共计25.4万余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袁彬参与3起,保险诈骗数额为1.6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孙连杰参与2起,保险诈骗数额为2.2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刘伯远参与2起,诈骗数额为9.3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高亮参与5起,诈骗数额为9.3万余元人民币,保险诈骗数额为2.7万余元人民币。
据被告人刘伯远供述,2008年6月28日,2007年初,他花5万元从袁彬手中购得斯巴鲁轿车,将该车过户在他父亲名下,并为该车投保,保险受益人也是他的父亲。2007年2月份,高亮找到他,说自己修理厂没活干,想让他用该车故意制造点交通事故以诈取保险金挣钱,他就同意了。他用该辆车一共撞了两次车骗保。其中有一次是在2007年7月份,他和高亮开车来到昌平区回龙观附近的一个路口,高亮开车撞了一辆小货车。撞完之后,高亮让他换到驾驶室位置,并告诉他可以挣到1万多块钱。后他报了警并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保险公司定损定了6.5万余元。修车和开发票都是高亮在做,他只是负责去保险公司领钱,他领完钱给了高亮5万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伯远、高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投保车辆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袁彬、孙连杰身为被保险人,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高亮,利用被投保车辆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高亮宣判前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最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亮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伯远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连杰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撤销对被告人孙连杰的假释,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1年5个月25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彬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宣判后,4名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