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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应判何罪名
2009年11月26日 15:42:51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案情】
  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找到被告人李某说秋天到了采红松籽能挣钱并问李去不去,李问去什么地方,刘说到与乌伊岭比较近的汤旺河施业区,李同意。后二人于年8月23日早7时许,携带弯把据窜至汤旺河施业区310林班4、5小班内,非法采伐红松树木采松塔。次日二被告人又窜至该处非法采伐红松树木采松塔。8月25日早,被告人刘某对被告人王某提出用弯把锯放红松采松塔,被告人王某同意后,三被告人于8月25日、26日二天携带弯把锯窜至汤旺河施业区310林班4、5小班内,非法采伐红松树木采松塔,8月26日中午,三被告人正在林中采伐红松鲜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现场指认和资源部门现场勘验检查鉴定:刘某、李某、王某为采集红松树种子,在汤旺河团结经营林场施业区310林班4、5小班内,非法采伐红松鲜树65株,被告人刘某参与非法采伐红松32株,李某参与采伐红松23株,王某参与非法采伐红松10株。

  【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在确定罪名和适用法律上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坏国有林木,使其树木遭受破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非法采伐国家限制采伐或禁止采伐的珍贵树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被告人刘某、李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林木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以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李某、王某对所采伐的树木的本身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他们在对树木采伐后,只收集了该树木的种子,而将树木扔弃在了山上。

  二、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与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破坏了公私财物所有关系。客观方面必须是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实施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动机往往出于报复、泄愤、嫉妒、怀恨或者是栽赃陷害,有的则是出于对领导、工作和待遇不满等,以毁坏公私财物作为泄愤的方式。其目的并不图谋占有财物,而是将财物加以毁灭或损坏。本案中三被告人在主观方面的动机和目的是为采集红松树种子而将红松树放倒,并不是出于泄愤报复或嫁祸于人,或嫉妒他人等等,而是图谋占有红松种子而将红松加以毁坏。

  三、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和《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限制采伐或禁止采伐的珍贵树木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珍贵树木管理制度,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不是指所有的野生植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主面方面是故意。200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第二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包括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就构成本罪。1992年10月林业部将红松已经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属珍贵树木。本案中的非法采伐是指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允许擅自砍伐珍贵树木的行为。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亦即使珍贵树木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这两种行为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兼并实施,只在有行为中任意一种的,即可构成本罪。

  由此可见,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和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其中不仅包括非法采伐的行为,还包括故意毁坏的行为,只在行为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情节是否严重,而盗伐林木罪表现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采伐国有集体、个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从这一规定来看,假设三被告人对所采伐的红松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为红松是珍贵树木,按照择一重处的原则也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行为 人除实施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外,还必须达到一定数额和情节,达到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本案中三被告人以非法采伐红松摘取松籽为目的,故意采伐、毁坏珍贵树木,主观上明知所采伐、毁坏的红松是国家保护的植物而进行采伐、毁坏,而且属于情节严重,客观上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森林法》第4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珍贵树木”是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名贵树种名录》中规定的珍贵树木,主要是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经济利用和观赏价值的树木。其中国家二级珍贵树木包括:长柏、红松等。本案中三被告人是擅自非法采伐珍贵树木。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据此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被告人李某林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作者:姜永辉 所双雨    来源:东北网  编辑:所双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