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现场。东北网记者高长利摄 |
![]() |
省商务厅副厅长闫树森作新闻发布。东北网记者 高长利摄 |
东北网12月18日讯 (记者 高长利) 10月23日,省人大十一届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12月18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相关情况。
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条例》从三个方面加强了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明确了准入原则、条件和程序。《条例》从水源条件、屠宰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技术人员、污染防治措施、无害化处理、防疫条件等八方面明确了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条例》还明确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规范屠宰行为。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按照统一的操作规程进行,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技术和动物福利要求;定点屠宰厂(场)要建立和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对病害畜禽及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屠宰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必须配备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持证上岗;不得对畜禽及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也不得屠宰注水或其他物质的畜禽;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未及时出厂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等。
加强信息监管。《条例》要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及时报送屠宰、销售和停业、歇业等相关信息;要如实记录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一旦发现所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实施无害化处理。
畜禽注水违法行为最高处罚10万元
《条例》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屠宰厂的设置规划要求、审批权限、退出机制、监督管理措施、违规处理等基本法律制度和管理要求。
《条例》扩大了畜禽屠宰管理范围,确定了经营规范,将牛、羊、鸡、鸭、鹅等其它畜禽都列入定点屠宰管理范围。明确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全省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条例》解决了畜禽定点屠宰许可前置问题,明确畜禽定点屠宰许可是取得工商执照的前置条件。
《条例》加大了对私屠乱宰等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从事私屠乱宰等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最多处20万元的罚款。《条例》要求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和召回制度,并明确规定对畜禽注水等违法行为最高处10万元罚款。
省商务厅副厅长闫树森表示,《条例》是黑龙江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第一部地方法规。《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黑龙江包括生猪在内的所有畜禽屠宰管理全面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构筑更加安全可靠的法律屏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商务部门依法行政,强化畜禽屠宰市场监督管理,推进行业升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目前,黑龙江省年定点屠宰生猪己达1400万头,牛羊600万头(只),禽类近2亿只。全省县城以上城市生猪进点屠宰率已经达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高达97%。县城以上所有市场、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及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