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攸县原县委副书记刘龙仔夫妇受贿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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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市攸县原县委副书记刘龙仔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藏弹药罪,其妻李玉梅犯受贿罪,醴陵市法院一审判决后,刘龙仔、李玉梅不服,提出上诉。记者昨天从株洲市中院获悉,该院日前已经下达终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株洲醴陵市法院一审审理的醴陵市检察院指控刘龙仔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藏弹药罪,李玉梅犯受贿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刘龙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1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150万元;被告人李玉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检察机关已追缴的未随案移交的被告人刘龙仔、李玉梅违法所得数百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作者: 来源:新华网 编辑:李逢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