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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遇车祸突然死亡 婆媳争遗产对簿公堂
2015年02月28日 15:51:16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平安龙江网讯 2014年2月的一天,小王因交通事故突然死亡。他的父亲老王和母亲刘某在小王去世后找到小王后娶的媳妇小李,要求分割由小王在与小李结婚前用父母和姨母出资借钱给他们买的楼房。但双方因言语不合,没有达成协议,小王的父母和他与前妻生育的孩子共同在2014年6月将小李告到法院,要求确认被告现在居住的楼房是小王的婚前财产并与小李共同分割该遗产。经法庭调查了解到:2011年2月小王与前妻经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2011年4月经朋友介绍,小王与被告小李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2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小王于2012年5月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2013年4月小王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小王的身份证有问题,后小王又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再次撤诉。2011年11月份,小王为与小李结婚,双方与一楼房的主人协商购买了登记在产权人赵某名下的泰来镇一处楼房。价格约为30万。小李先交了定金5 000元,后小王又交楼房款11万元,系小王向其姨母借款,2012年1月小王向自己的父母借钱再交给卖楼人60 000元。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小李抢着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双方约定从2011年12月起该楼房下欠贷款继续由买楼人偿还。到两人结婚前男方还贷款共计2 849元。从结婚后到小王去世前夫妻共还贷款28 800元。小王去世后均为女方还贷款,约为12 000元。现该房没有变更产权人,仍登记在原卖楼人名下。诉讼过程中,被告接收了法庭的传票,却拒不出庭,法院经缺席审理,查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该楼房系小王婚前个人财产,因小王与小李婚后有共同投资28 800元和小李在婚前交定金5 000元及小王死后小李还贷款12 000元,另还有共同欠银行贷款约100 000元,故该楼房不能完全确认为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只能确认该楼房中有小王的婚前投资份额17万多元。

  关于诉争楼房的处理和分割意见:

  1、小李婚前交楼房定金5 000元和小王去世后女方还贷款12 000元,合计17 000元应归被告所有;

  2、小王婚前两次交购楼款170 000元和还贷款2 849元,合计172 800多元为小王的遗产部分,应由小王的法定继承人即三原告与被告各分得四分之一即43 200元/人;

  3、婚后共同还贷款28 800元,其中一半14 400元应归被告所有,另一半14 400元应由小王的上述法定继承人各分得四分之一即3 600元/人。

  4、2015年1月起该楼房尚欠工商银行贷款余额部分约10万元应由分得楼房的继承人继续偿还。考虑三原告分得财产价值较大,故将楼房分给三原告,并继续由三原告共同向工商银行偿还楼房余欠贷款,由三原告返给被告应分遗产和共同财产份额78 200元。法院在判决时还充分考虑到给被告三个月找住房的时间,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给原告腾房,被告腾房时,原告给付被告财产和遗产分割款。

  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继承类纠纷案件,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继承后债务承担等类纠纷。近两年是上升趋势,由2013年的3件增加到2014年9件,继承案件多发生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等之间,或者是父母均去世后,发生在同父(母)兄弟姐妹、异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城镇居民多于农村居民,其原因是城镇居民故去后存款、财产遗留较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婆、媳、翁、胥之间无血缘关系,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死后财产如何处理或因事前处理不当,例如违法遗嘱公证或事前无遗嘱,无恰当处分,导致老人故去后,各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对簿公堂。因此,被继承人在世时将遗产妥善处理是避免此类纠纷的妙招。

  观点:依法依据保护自己的继承权,是公民的权利。但分割遗产时,对兄弟姐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亲情也是一个很严峻的考验,在此法官劝世人莫为了遗产争得头破血流,亲情不再,在处理遗产时要适当照顾尽赡养义务较多和生活较困难的亲人。莫为了钱财弄得亲人离散,感情冷漠,甚至影响社会和谐,亲人和睦。

作者:张玉英    来源:平安龙江网  编辑: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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