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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晚报3月5日讯 借钱人玩猫腻,写欠条时压根没写真实姓名和还款日期,面对如此“老赖”咋办?别急,有招治他。最高人民法院今年2月4日发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指出,手机短信、网上聊天记录、微博等形式的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昨日,记者从阿城区法院获悉,我市首起采信手机短信证据的民事案件已完成判决,债主正是凭借几条手机短信,赢回了1000余元欠款。
据法官介绍,宋超在阿城区经营一家果蔬店。去年,附近的一名邻居在店里赊购了3000多元的果蔬。宋超多次给该邻居发短信让其还钱,可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时间。
经过多次的讨要,这名邻居还给了宋超2000元。不久,该邻居给宋超出具了一张欠条:“孙云8月1日欠果蔬店1068元整。签字:孙云。”
之后,在8月27日、29日、30日,宋超又多次发短信给邻居,可对方每次都回短信称暂时无力偿还欠款。最终,无奈的宋超决定打官司要回钱。
可是,宋超去了法院才知道,他手中拿的欠条没写还款时间,而且邻居的真名是孙晓云。眼看着欠条要无效,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提醒下,宋超想起自己保留了两人互发的短信。
日前,阿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宋超出示的欠据不足以认定欠款人就是孙晓云,但是宋超出示的手机短信内容与欠条内容互相佐证,足以认定孙晓云欠款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孙晓云给付宋超欠款1068元,双方均未上诉。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提醒
如何保证电子证据有效?阿城区法院民三庭庭长宋国强指出,市民在诉讼时要把握以下三点:
1.完整保留手机、电脑等电子载体完好,确保保存的数据内容完整,不要轻易删除、改动。
2.如果有必要,可以公证保存证据。
3.通过与对方当事人书面签字确认等办法固定电子联系方式。比如在借据或合同上,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上面添加确认的手机号、微信号、QQ号、电子邮箱等,锁定电子证据的主体。
新闻链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